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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04/18 22:39  东北电力大学招生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北电力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合“阳光工程”的实施,结合东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东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为10188,英文名称为“ Northeast Dianli University ”。

  第三条 我校1949年建校。原隶属于国家电力公司(原

能源部、电力工业部),2000年起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模式,隶属于吉林省政府。2004年被确定为吉林省重点大学,2005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东北电力大学。

  第四条 学校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目前拥有32个硕士点,32个本科专业,18个专科专业。2003年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我校以联合培养、计划单列的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本科专业覆盖了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法学、教育学、经济学等七个学科门类,是一所在全国29个省区招生的公办多科性大学。

  第五条 学校本部地址是吉林省吉林市长春路169号;目前“供用电技术”、“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两个专科专业的学生在东北电力培训中心就读,地址是: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东环路2号,其余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业均在校本部就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为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远程网上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的通讯地址是:吉林省吉林市长春路169号 邮编:132012

  咨询电话:0432-486749 传真:0432-4882667网址:WWW.NEDU.EDU.CN

  第三章 录取批次

  第十条 艺术类本科在提前批、艺术类批次中录取;

  第十一条 其他普通本科除辽宁省为重点本科批次的B类、河南、内蒙古、黑龙江(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热能与动力工程两个专业)在重点批次录取以外,均在一般本科批次录取。国际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专业在本科第三批次录取,一般专科专业在“专科一批”或“高职专科”批次录取。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按“专业级差”方式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专业志愿级差视本年当地生源情况而定,专业级差分数原则上一般为 5 分,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各省市政策范围内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

  第十六条 对于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遵照教育部颁发的《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投档分数为准。在高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享有政策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予限制。

  第十八条 我校招生专业中,本科英语、国际合作办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工程、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只招英语考生,所有专科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限招英语、日语、俄语考生。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招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此外, 由于工科专业尤其自动化控制、工业设计、应用化学、电力等专业对辨色力有较高要求,录取时从严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工子女(考生父母中至少一方为我校在籍职工)凡达到一般本科、专科控制线者,在本批次调档时,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告及考生明细,交省招办审批后予以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的有关规定:

  1、报名条件:凡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有关规定,无色盲、色弱,所学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参加我校术科加试或面试取得《加试合格证》者,均可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各专业。

  2、报考办法:考生须先参加我校组织的术科加试(面试)。术科加试(面试)合格者,由我校发给《加试合格证》,考生持《加试合格证》在当地招生办公室报名,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学院及专业代码详见本省招办印发的《招生专业目录》),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3、报考本科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无术科加试。报考我校其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术科加试,术科加试内容:素描、色彩、速写,考生自备画具;加试(面试)报名办法、时间及地点参见《东北电力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将依据各省招办提供的考生文化课成绩及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相同,以报考第一志愿优先录取、以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如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也相同,以素描成绩高者优先(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以身高优先)。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体育类专业录取按如下原则,具有体育文化综合成绩的省份以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体育和文化课单独计算的省份以文化课60%,体育加试成绩40%作为综合成绩,按此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相关规定见《东北电力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东北电力大学

  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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