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招生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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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5/16 11:37 东北师范大学招生网 | |||||||||
东北师范大学200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北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二条 为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2006年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招生对象、专业、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招生对象:参加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 第四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 招生范围: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山东、河南、河北、重庆、北京、天津、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市、自治区。 第六条 招生要求:符合《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要求。高考外语为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艺术类专业及国际政治、经济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含中美合作项目方向)、软件工程、英语、英语(电子商务)、日语(电子商务)、俄语(电子商务)等专业及方向。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雕塑以及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及方向。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口试应达到良好标准。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男身高须在1.72米以上,女身高须在1.62米以上;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含播音与主持方向)、舞蹈编导专业的考生男身高须在1.70米以上,女身高须在1.60米以上;报考服装设计与表演的考生男身高须在1.80米以上,女身高须在1.70米以上。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东北师范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该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专业录取时遵守总分由高到低和专业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一、二专业志愿级差5分,二、三专业志愿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满额为止;对于总分低于所报专业志愿要求,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软件工程、英语(电子商务)、日语(电子商务)、俄语(电子商务)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美合作项目)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音乐学(含西洋管弦乐队演奏方向)、美术学、雕塑、艺术设计、舞蹈编导、广播电视编导(含播音与主持方向)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录取时,音乐学、美术学、雕塑、艺术设计、舞蹈编导等专业,考生成绩须达到我校确定文化课最低分数线(音乐学、美术学、雕塑、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须达到50分以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学(西洋管弦乐队演奏方向)按主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美术学、雕塑、艺术设计专业,一、二、三专业志愿录取级差为1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含播音与主持方向),文化课须达到本省区普通本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九条 体育教育专业:参加各省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按专业成绩录取招生计划数的70%,按文化课成绩录取招生计划数的30%。 第十条 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我校按照国家审批项目,根据学校需求方向所考核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考核预选合格的考生,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填报相关专业志愿,我校予以在投档线下重点线上最多降低20分录取,录取原则见本章程第七条。 第十三条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五条 参加《高校招生》杂志社主办的“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获得优胜者的考生,高考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达到我校在该省同批投档线者,我校予以录取并满足其所报专业志愿。 第十六条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采取多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学费、住宿费等信息详见各省的招生专业目录和我校的招生指南。 第十九条 校址及联系方式:学校位于吉林省省会长春市 校本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 邮编:130024 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号 邮编:130117 招生办公室电话:0431-5098500 传真:0431-5687511 招生信息网:zsb.nenu.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更多高考信息请访问:新浪高考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