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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版《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1 15:30  万国学校

  2006年版《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序——激情 传道 法治信仰

  2006年岁首的一天,在难得的北京冬日暖阳中热情澎湃地进行的“万国2005年过关学员座谈会”会场,一位长期关注万国学校发展的朋友对我说:与三、四年前相比,万国各科一线老师的授课无论在内容、形式上都已然质变。我领会她的意思,她在褒扬万国的老师。我曾旁听过万国多数老师三、四年前与现今的课堂,对此深有同感。尽管三、四年前已经很
精彩了,但现今的课堂仍可谓有质的飞跃。一群年轻的老师,能够不仅言之有物而且持续不断地发表言之有物的演讲,实在非常难。一位年轻的老师,能够就一门学科的经典内容每年都作出从内容到形式的不断创新的演讲,并保证听众听课的实效性、趣味性,实在难上加难。惟其艰难,我们见到许多“名师”功成名就之后,就逐渐沦为言之无物一族,甚至宁可言之无物也不愿进行伤及既得利益的创新了。由是,可见“持续”之可贵。以我对周围能够在这个特殊的讲堂上持续地言之有物的演讲者的观察,我可以声称,那些能够持续不断地发表言之有物的演讲的人,他们似乎表现出一种共通的性格,我们可谓之为“激情”——一种非要演讲得精彩绝伦的冲动,一种“学不究天人不可谓之学”的追求,一种“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执着,一种不博得全体听众认可、赞扬即为失败的“置死地而后生”的气概。

  这种激情,我们在韩友谊身上看到了,在袁登明身上看到了,在淳于闻身上看到了。我们寻找激情,我们把激情传递给学生,通过我们的演讲——有思想的知识内容的传播打动着渴求知识、渴求智慧的有思想的听众。正是在这样的持续中,演讲者与听众的创造性均得以开发,知识得以积累,法治得以传播,生命得以升华。在这个充满着激情、创新的年轻演讲者团队中,超越自己是其基本的信条之一。这一信条体现在课堂上的演讲之中,体现在论著之中。正如尼采所说的那样,真正的贵族,从来不在乎奴隶们妒忌的目光,他们只关注超越自己的生命。

  作为一个教师群体,传道、授业、解惑乃其基本使命所系。凭我的经验来说,演讲与论著,统称“传道”形式,只是思想的外壳,比外壳更加吸引听众与读者的其实是思想本身。那么,这群年轻的演讲者在万国课堂上宣扬的是一种怎样的思想?不揣冒昧与自大之嫌,我们谓之为“法治信仰”。

  早在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已经成立的法律。”众所周知,法律得到普遍服从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来自国家强制,二是出于社会公众对法治信仰的自觉服从。不言而喻,以后者为主、前者为辅的方式是最为理想的。法治信仰是什么?用一种充满激情与理性的口吻来表达,法治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在对法治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的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无法治信仰,有法治社会吗?回答是斩钉截铁的否定。尼采曾经把信仰视为人类生存的条件之一,而弗洛姆直截了当地问:“没有信仰,人能生活吗?”他的答案是:“人与其说有信仰,不如说在信仰中生活。”对于法治而言,法治信仰乃其必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把这句话延伸一下就是: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

  诚如有识者所指出的,法治所表达的真实意义在于:它是个人的一种思想、行为方式;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生存、生活方式;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情与心态。我个人坚信,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属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和技术层面的“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固然重要,但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乃是最为关键的。然而不幸的是,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是,作为基础层面的法治信仰一直很是单薄乃至稀薄,并在长期以来受到有意无意的轻忽。由此来看,中国的法治之路将是艰辛而漫长的。尽管如此,艰辛与漫长也正孕育着希望。已经写进宪法的依法治国方略,已然是一张蓝图,要把蓝图变成现实,就需要人的努力实践。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实践,而应当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实践。而要吸引社会全体成员来实践法治,就必须让人们对法治产生信仰。因为如果对法治真正关注的只局限于法学界、司法界人士,没有普通民众的内心共鸣,那么法治的社会公众信仰就无从形成,依法治国就终将沦为宣传的口号。从法学界、司法界到社会公众,法治信仰得以传播的中间桥梁正是法学教育。

  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赋予教育之于法治极其重要的意义,认为“教育乃民主和法治的关键。”我一直很感性地直觉到,法学教育之于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泱泱文明古国的社会公众的深远意义,或许是其他任何民族、国家和社会都无从比拟的。我曾晤谈过万国年轻的教师群体中的多数人,我惊讶地发现,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内心深处是那么高度地认可这一信条——通过传授法学知识来传播法治信仰乃法学教育职责。将传播法治信仰作为自己的教育职责,这在旁人看来可能是一种自大,乃至欺世盗名,而在这群年轻的法学者身上,勿宁是一种位卑未忘职责所系的应有之义吧。我想,法学教育的层次有多样,法学课堂亦有多种。我知道,敢于登上万国这个特殊课堂的为人师者,都是经受了前辈、导师、同侪、同龄人的重重、种种审详的目光的。在旁人看来,他们正在从事的或许是一种琐屑的教育工作,但谁又能否认这里正孕含着不凡的意义呢?果如是,当何其幸也。

  在北京万国学校总部的一面墙壁上挂着一句格言:“这是一所小学校,但是有人爱着它。”来去匆匆的许多人并不知道这句话的出处。约翰·麦·赞恩在《法律的故事》中描述了韦伯斯特说出这句话时的场景:“当韦伯斯特在达特默斯海军学院发表完演说的时候,那场面一定是蔚为壮观的。这位大法官用辛酸的语调克制着感情对母校说:‘这是一所小学校,但是有人爱着它。’他停顿了一下,声音有些哽咽,那由于经年的思考而堆满了皱纹的脸上面色严峻,双眼中涌满了泪水”。伟大总是寓于平凡之中的,以“中国法律职业人摇篮”为自我励志的万国学校,到目前为止所做的还是很琐屑的工作,但只要持之以恒地做下去,相信终将会为中国的法治事业贡献出一份哪怕是些微的力量。

  但遗憾的是,就在我们所从事的工作的周围,总充斥着一些与法治信仰很不和谐的现象。姑且就事论事般地试举两例:

  例1:在每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教育中,总会有人或明目张胆或变相地打着漏题、透露命题绝密消息的旗号招揽考生到其门下交巨额学费而后“学习”,而有此旗号,总会有从数十到数百不等的考生趋之若鹜。

  例2:在不法利益引诱下,每年都会有盗版分子盗印各类司考辅导图书,也总会有不少考生明知其为盗版图书而购买之,乐此不疲,周而复始。2005年暑假,我本人曾在长江边上的两个著名法学院的自习室里看到,数十名学生桌上摆的几乎全为盗版司考图书。

  这里举此两例,并不为讨论那些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权威、挑战国家司法考试公正性的不法之徒的欺诈、盗版等所作所为,所关注者,是在此等事件中,作为未来我国法律职业群体之一员的诸位考生的选择及其背后的伦理道德、法律意识。赞恩在《法律的故事》中讲述完几千年来世界法律的故事后,于结尾部分意味深长地写道:“法律的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手中。”的确,让法治成为信仰,首先是我们这个法律职业群体的需要。如果法治成为社会的信仰,成为公众的信仰,那是我们职业的光荣。一位网友、法律职业者不无忧虑地写道:“如果法律、法治一文不值,我们的处境只能每况愈下,甚至,我们的职业会走向消亡。”

  在例1中,我知道,那些抢着交纳巨额“学费”而欲侥幸获得所谓“漏题、透露命题绝密信息”的考生肯定是没有法治信仰的考生。实际上,所谓“漏题、透露命题绝密信息”无非是一些并不高明的骗局,那么,面对那些一而再、再而三地就成为如此骗局的受害人考生,我们的态度,除了哀其不幸之外,还只能默默地祝愿他们不要侥幸混入我们的法律职业群体为妙,否则,这些作为外物和异质的人涌入法律职业群体,贻害无穷只恐在所难免。在例2中,我还要追问的是,明知盗版而购买的行为是可以原谅的吗?须知,在这个需求产生供给的时代,无论是泛滥的图书盗版市场,还是骗人的“漏题”辅导班市场,之所以能够生存并活得很滋润,在这种“周瑜打黄盖”式的游戏中,作为受害人的黄盖们(考生们)的购买行为不啻是对不法者的支持与襄助,简直就是合伙了!

  有君谓,社会上诸如此类的愿打愿挨的游戏多矣,你又何必如此认真?!问题是,这种游戏中的一方可是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他们理应承担比社会普通公众更高的法律信仰责任和道德责任感。“人的道德责任感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法律作为对道德本性的提高的一种反映,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理性体系。缺失了道德责任感,又如何能够胜任法律的守护者?!写出了英国第一本法律书的布莱克顿曾以律师加牧师的口吻写道:“法律被称作是一门公正的科学,有人说我们是它的牧师,因为正义是我们的信仰,我们主持它神圣的仪式。”让本丛书的作者们和读者们都谨记这段话并共勉吧。

  最后让我们回到本丛书的第四次修订的说明上来。

  曾经有一个人,斗胆以一种漫不经心的方式对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考丁汉姆说,“法律令人乏味。”后者以斩钉截铁的方式作答:“我否认这一点。”实际上,法律职业者之间以法言法语交谈的话题,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无疑是相当枯燥无味的。本丛书的使用者正日益超出司法考试的范围,吸引了更大范围的读者群,除了创新的体例优势外,把枯燥的法律知识以一种会使一般的读者产生阅读兴趣的写作方式也是关键的法宝之一。2005年年末的一天,本丛书的所有作者又坐在一间会议室里专门研讨2006年第四版的修订,并达成了若干共识。本次的修订是在保持原有基本写作体例和写作风格的前提下,由各位作者就所分工部分的内容进行了相当幅度的调整,调整的依据主要是2005年司考命题所透露出来的本学科的命题趋势信息。以民法为例,2005年司考显然加大了对民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识记式、理解性考察,故《民法62讲》新增了若干个有关民法基本原理的专题,删、并了一些具体制度的专题,使其理论性色彩更趋浓厚一些。仅从内容上看,本次修订可谓四年来最大幅度的一次修订。

  在我看来,一部优秀作品的作者的基本素质,除了勤奋和领悟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能对自己的工作保持不断的反省能力,始终意识到自己的局限——写作类型和自身能力两方面的局限,并对成功的模式具有高度的警觉和随时准备摆脱它的决心。本丛书过去的三年可以说取得了一些成绩,受到了大家的认同乃至追捧。但对它的固有模式的反省、警觉、乃至摆脱一直是诸位作者最为关注的事情。每年一度的诸作者修订碰头会有助于达成此目标,但仍远远不够。毫无疑问,诸位读者朋友的来信交流能够帮助我们更容易接近此目标。过去的几年里,许多读者朋友为我们提出了他们的教诲,分享了他们的智慧。尤其是2005年,青岛的王学峰先生,他在考后通过出版社给我们寄来了日常总结的关于本丛书的长达十余页的勘误表和商榷意见。

  新的一年里,我们仍然期待着这样的读者朋友。

李建伟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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