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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2 21:35  万国学校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共同侵权人追加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
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3)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例1]甲、乙、丙三人在某日群殴正在路上行走的丁,造成丁花去医药费1000元,丁于是以甲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药费1000元。此时法院是否应当追加丙为共同被告?

  [答案]是。

  [例2]上例中,如果丁在诉讼中放弃对丙的诉讼请求,而只要求甲乙对1000元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法院如何处理?

  [答案]①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②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③对丙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得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4.两点说明

  (1)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2)有些情形下,可以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而不是必然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权,此时就不直追加共同诉讼人。此在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中尤其明显。请参见之。

  [例1]甲、乙、丙共有一台电脑,三人约定轮换使用,每人使用一个月。在甲使用期间,丙的弟弟丁不慎将电脑损坏。甲要求丁赔偿损失未果,连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法院通知乙、丙参加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法院的通知是错误的

  B.应当将甲列为原告,而将乙、丙列为第三人

  C.乙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则法院可不将乙列为原告

  D.丙基于与丁的关系,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则法院可不将丙列为原告

  E.乙、丙可以不参加此诉,而另行起诉

  [答案]A、B、D、E。

  [例2]甲向乙借款1万元,丙为此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甲不能还债,则乙以丙为被告起诉,则法院是否应当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答案]不应当。

  二、代表人诉讼

  (一)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

  当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已经达到了10人以上,此时就可以成立代表人诉讼,由当事人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并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根据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不同,诉讼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不同,下面分述之。

  1.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注意两点:

  (1)推选方式(范围):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2)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2.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分为三个步骤:

  (1)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2)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3.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1)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是相同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注意代表人诉讼在此与共同诉讼的区别:

  ①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②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③在代表人诉讼中,除特定的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外,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当然发生效力。

  [例]某县农资公司销售假冒稻种,致使某乡1000名农户遭受巨大损失,农户欲起诉县农资公司。按照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农户应当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以下对于该代表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B.全体当事人可以推选乡政府作为代表人

  C.如果有当事人不愿意推选代表人,可以另行起诉

  D.未经当事人同意,代表人在法庭上不能根据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答案]C、D。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因为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因而具有以下特殊程序:

  1.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

  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注意此时法律文书种类的适用——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例]甲厂生产的某一批次矿泉水因存在缺陷,造成广大消费者损害。现在众多消费者欲起诉甲厂,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原告人数不能确定,法院作为人数不能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进行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在公告之日起第16日去登记权利,被告知公告期间已过,只能另行起诉

  B.周某在要求登记时不能证明其所受损害,不予登记

  C.B项中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周某也不能另行起诉

  D.在公告期间内没有登记的权利人不可能适用该诉讼的判决或裁定

  [答案]B。

  三、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一般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司法考试的主要考查点在于共同诉讼的构成以及两种共同诉讼的区别。

  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只是由于人数众多,法律要求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以便程序的进行。诉讼代表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重要概念。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构成代表人诉讼的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这是构成共同诉讼的前提)。代表人诉讼根据起诉时当事人人数能否确定分为两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形式上的区别);具体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进行而不是由全体当事人进行(实质上的区别)。但是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仍在平共同诉讼,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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