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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2 21:35  万国学校

  一、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是: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从以上的条件,可以看出,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要件的两个以上的诉讼是可以分开审理的。

  当事人在是否采用共同诉讼起到一定的决定作用。在诉讼中,其中1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此两个以上的代位权诉讼可能涉及不同的债权,但都是同一次债务人,但该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合并审理。此系明确规定,需要注意。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在于: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或者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加诉讼(这是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重要区别),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有时是可以混合在一起的。参见下例:

  [例]甲、乙共同共有一处位于丙、丁隔壁的房产。因重新修建房屋的需要,东边的丙和西边的丁拆毁自家的房屋时,砖瓦都砸到甲、乙共有的房屋,并造成房屋损坏。现在甲、乙向丙、丁提起侵权之诉。请问该诉讼是否构成共同诉讼?若构成,则构成何种共同诉讼?

  [答案]能够构成共同诉讼。①甲、乙对丙提起的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对丁提起的诉讼,也属于必要共同诉讼。②而就甲、乙对丙提起的诉讼和甲、乙对了提起的诉讼,如果法院对这两个诉讼,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表示同意,则构成普通共同诉讼。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意见》以及其他司法解释对某些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作出了特别规定,需要认真把握(参见[子法条])。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形的列举不是说非此情形就不能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对于其他情形下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判断,仍应当根据其构成要件进行。我们将有关法律文件特别规定的情形进行总结,并择其重点介绍如下:

  1.挂靠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参见《民事诉讼意见》第43条)。需要注意的是:

  (1)作为共同诉讼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或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2)作为共同诉讼人的个人合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与此相似的情形还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等。

  2.民事合伙

  无论是否起有字号,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但是这里有一个特殊点:即是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效力比照代表人诉讼的规定。

  3.名誉权纠纷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如果原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六)。

  4.劳动争议案件

  (1)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例1]挂靠天马供销公司的个体工商户齐天明以天马供销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1998年8月齐天明参加丹阳市经贸委组织的辽东贸易洽谈会,因其未带天马供销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便借用兴华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津达玩具厂签订了一份购买10万元玩具车的购销合同。此后,齐天明以天马供销公司的名义向津达玩具公司电汇了2万元定金,津达玩具厂如期交货。后齐天明未付清津达玩具厂的货款8万元。根据上述情况,津达玩具厂可以谁为被告起诉?( )

  A.兴华百货公司

  B.丹阳市经贸委

  C.个体工商户齐天明

  D.天马供销公司

  [答案]A、C.D。

  [例2]周荣作为自由撰稿人在某晚报发表评论一篇,赵某认为该评论侵犯其名誉权,依法提起诉讼,其如何列被告?

  [答案]其可以以周某或某晚报为被告,也可以以周某和晚报为共同被告。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与普通共同诉讼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不同意合并审理则不能构成共同诉讼;而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追加当事人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时,应当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1.继承案件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例]齐老汉去世后,他的七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小儿子齐七告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五个儿子应诉,其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请问本案中应列谁为原告?( )

  A.齐七

  B.齐七、齐六

  C.齐七、齐六、齐二、齐五

  D.齐七、齐六、齐二、齐五、齐三、齐四

  [答案]C。

  2.侵害共有财产权案件

  侵害共有财产权案件,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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