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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6月10日报名 曾被开除公职者不得报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3 11: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日电(记者 田雨)司法部2日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发布公告。根据公告规定,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

  公告明确,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6月10日至2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
预报名。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公告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

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公告,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

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此外,公告还明确,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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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2日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规定,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根据公告,同样的规定还适用于以下3种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公告同时明确,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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