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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的转移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5 18:05  万国学校

  6.投资人的资格(《行政诉讼解释》第15条)

  (1)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一方合法权益的,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除了联营、合资、合作企业
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外,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例]某市工商局决定吊销某中外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此决定,哪些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A.该中外合资企业

  B.中方合资者

  C.外方合资者

  D.以上都不行

  [答案]A、B、C。

  7.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解释》第16条)

  (1)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相对人有权起诉。

  (2)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作为相对人有权起诉,使用权人作为相关人也有权起诉。

  [例]张华村在临公路有一块土地,经县政府批准,建立了一生产变压器的工厂。乡政府见该地的位置相当好,连作出决定,将该地收归乡政府所有,并交由张某经营饭店。对乡政府的该项决定,哪些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案]张华村、变压器厂。因为乡政府的行为既侵害了张华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也侵害了变压器厂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8.非国有企业(《行政诉讼解释》第17条)

  (1)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尽管该企业在法律上可能已经不存在了,但不妨碍该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仅有权以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也有权以本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9.股份制企业(《行政诉讼解释》第18条)

  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注意,不是其他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得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得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除法定代表人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有权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例]某省人民政府作出一个行政决定,将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决定,哪些人可以依法以甲公司的名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A.甲公司董事长

  B.甲公司股东会

  C.甲公司董事会

  D.丙公司

  [答案]A、B、C。

  为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甲公司被行政机关决定合并掉的情形下,甲公司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尽管其在法律上可能已经不存在。根据《行政诉讼解释》第18条,甲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均可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其董事长,依法是法定代表人,自然有权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丙公司对本案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是以甲公司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

  (三)原告资格的转移

  1.资格转移的条件

  (1)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失,即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2)享有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失时,法定的起诉期限尚未经过。

  2.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

  享有原告资格的自然人死亡的情形下,其所有的近亲属均可以获得起诉权,并没有顺序限制;近亲属的一人或者数人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

  享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起诉权(《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3款)。

  [例]某省人民政府作出一个行政决定,将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决定,哪些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董事长

  D.丙公司

  [答案]A、B、C、D。

  根据《行政诉讼解释》第17条,A、B、C。都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3款,丙公司作为甲、乙公司的权利承受人,同时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自然可以起诉。

  (四〕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一般规则

  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谁行为,谁被告”,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谁,谁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享有行政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

  (2)“谁主体,谁被告”,是指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下,应当由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行政诉讼解释》第20条第1款)。

  (3)“难越权,谁被告”,是“谁行为,谁被告”规则的推论,它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机构或组织,超越法定职权或授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诉讼,应仍以该越权机关、机构或组织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解释》第20条第3款)。

  (五)具体情形下被告的确定

  1.经复议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行政诉讼解释》第22条)

  (1)复议机关作出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应当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例]区工商局认为刘某销售假饮料,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刘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刘某可以以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A.市工商局不受理刘某的复议申请

  B.市工商局受理刘某的复议申请,60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C.市工商局认为刘某销售的是过保质期的饮料,维持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D.市工商局认为区工商局的决定合法、适当,维持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答案]A、B、C。

  C项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因为它“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

  2.原行为机关被撤销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

  (1)原行为机关被撤销后,有继续行使该原行为机关职权的机关的,由该机关作为被告;

  (2)原行为机关被撤销后,无继续行使该原行为机关职权的机关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3.行为经批准的案件(《行政诉讼解释》第19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具体而言: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但上级行政机关没有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而仅有下级行政机关署名的,以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是上级行政机关的,而下级行政机关没有署名的,以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是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的,该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行政诉讼解释》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

  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充当被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机构被组建的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管理职能。

  (2)该机构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该授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则应当由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充当被告。

  (3)该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如果该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应当由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充当被告。

  [例]某直辖市在其甲区设立了高科技开发区,并依法设立了该高科技开发区的管委会。该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该高科技开发区管委会对设在该区的高科技企业统一行使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的处罚权。2002年7月,管委会对某高科技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应以哪个机关为被告?( )

  A.该市人民政府

  B.甲区人民政府

  C.甲区工商分局

  D.该高科技开发区管委会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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