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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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6/05 18:05 万国学校 | |||||||||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其中,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总称为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共同特征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一)享有原告资格的条件
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解释》第12条)。据此,享有原告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机关只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相关人的情形下,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1)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下,直接承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后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具体享有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或者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自然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相关人 行政相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除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质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实质影响”要求相关人的权益损害与行政行为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例]陈某与于某发生口角,陈某将于某打成轻微伤,县公安局对陈某罚款200元。对于此罚款2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分别是谁? [答案]在本案,行政相对人是陈某,相关人是于某。 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认为”二字意味着争议的存在;“合法权益”要求其利益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可以实际已经发生,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 [例]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受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答案]A、B、C、D。 “合法权益”要求行政诉讼原告对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此,B项后半段是错的;在本题,居民是合法使用权人(居住40年),因此选项A前段是错的;原告既可能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关人,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即可。本题中的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已对居民的利益产生影响,无须等到具体实施,即可提起诉讼,因此选项D也是错的。 (二)具体情形下原告的确定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解释》第13条第1项) 相邻权是一个民法概念,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对相毗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亭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物权,而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当然扩张或者限制。 [例]甲、乙为邻居,甲向区规划局申请建房,获得许可,但乙认为甲建房之后将影响乙的房屋的采光。乙是否可以对区规划局的许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可以。因为本案中规划局的许可行为,对乙的权利产生实际的影响,乙也是规划局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解释》第13条第1项) 竞争关系的存在乃是公平竞争权存在的基础。在理论上,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一般认为,在狭义竞争关系中存在《行政诉讼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公平竞争权。但在行政法理论上,只要行政行为是基于“竞争中立原则”作出,即使是对既存的经营者的既存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认为该行为涉及到该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例]某市发布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投标的方式,将某块商业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的企业,以出资额的高低,决定中标者。甲企业和乙企业均出资投标,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其他条件相同,但甲企业的出资额大大高于乙企业,但该市政府仍决定由乙企业开发这块商业用地。甲企业对该市政府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 [答案]应当,因为市政府的决定由乙企业开发这块商业用地的行为侵害了甲企业的公平竞争权,甲企业属于市政府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3.经复议案件原告的确定(《行政诉讼解释》第13条第2项)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案件,三方面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1)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没有参与复议程序,但与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例]某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殴打孙某致轻微伤,决定对张某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孙某辨认错误,张某没有殴打孙某,而是钱某殴打了孙某,于是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哪些当事人可以针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A.张某 B.孙某 C.钱某 D.县公安局 [答案]A、B、C。 钱某与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4.受害人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解释》第13条第3项)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主管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受害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不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对主管行政机关施加给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形式和程度不服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例]某化工厂排放污水,污染了邻近的甲村的鱼塘。甲村要求县环保局处理。环保局收到甲村的申请后,过了60日仍未作出任何决定。在此情形下,甲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答案]可以。 本案属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也是“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例]某化工厂排放污水,污染了邻近的甲村的鱼塘。甲村要求县环保局处理。环保局收到甲村的申请后,决定对化工厂罚款5000元。对环保局的决定,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案]化工厂可以,因为其是该罚款决定的直接相对人;甲村也可以,理由: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属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范畴;环保局如何追究加害人化工厂的法律责任,与受害人甲村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5.善意信赖人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解释》第13条第4项) 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承担其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的人可起诉。相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实施某种活动的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后往往遭受财产损失。 [例]1999年8月,某建筑公司与某食品企业签订了厂房建设合同,并开工建设。1999年10月,县建设局撤销了对该食品企业的建房许可。在这种情形下,下列哪些主体可以起诉? [答案]建筑公司、食品企业。 建房许可的相对人是食品企业,该企业当然可以起诉。由于建房许可被撤销,致使厂房建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建筑公司与该撤销行为也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此也能起诉。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资格考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