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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2)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6 22:09  万国学校

  (3)《大清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行。

  [例]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答案]D。

  (四)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1.关于司法机构改革(四级三审制)

  (1)改刑部为法部,掌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上,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掌地方司法行政及司法监督;

  (3)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府(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省设高等审判厅;

  (4)实行检审合署制,在大理院和各级审判厅设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

  但这次改革并没有贯彻到基层,省以下机构基本没有变化。

  [例]清末司法机构改革后,其最高审判机关是下列哪个选项?( )

  A.法部

  B.大理院

  C.最高法院

  D.最高审判厅

  [答案]B。

  2.领事裁判权

  所谓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于在别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领事裁判权是对所在国司法主权的侵害。

  英国首先从中国获得领事裁判权。1843年7月22日中英《虎门条约》的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正式确立了领事裁判权。其后,各列强或通过条约,或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获得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直到抗战时期,才渐渐取消。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管辖。

  ⑤各国在华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其本国的法律。

  (2)西方列强行使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机构

  为了行使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均在中国设置了司法审判系统。

  一般而言,一审案件均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管辖;二审上诉案件,有些国家,如英国在中国设立了驻华高等法院管辖;有些国家,如法国,由设在越南殖民地的西贡法院管辖。至于案件终审,则都由该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例]清末,甲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乙国在中国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在领事裁判权制度下,下列哪些案件仍由中国管辖?( )

  A.甲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案件

  B.乙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案件

  C.在中国,甲国公民起诉乙国公民的案件

  D.在中国,乙国公民起诉甲国公民的案件

  [答案]B、C。

  3.观审制度

  所谓观审是指在原告是外国人的诉讼中,外国领事可以在审判时以陪审员身份列席旁听,并参与案件的审理。相反,原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国官员无此权力。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中美《续约附款》明确了这一制度。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4.会审公廨

  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签订的《天津条约》规定:“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确立了“会审”原则。据此,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达成协议,在上海租界内设立会审机构。1868年正式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确定会审机构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审公廨制度正式形成。

  根据上述章程:

  (1)会审公廨是清政府上海道的派出机构,公廨官员由上海道任免。

  (2)会审公廨对租界内中国人之间以及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实施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审判。

  (3)涉及“有约国”人的案件,必须有该国领事或领事所派官员会同审理;若为“无约国”人,仍须邀一名外国官员“观审”;而且,若为外国人或者外国在华机构雇佣的华人涉讼,领事或领事所派官员也有权在开庭时“观审”。

  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成为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甚至完全为外国领事所左右,并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现象。

  继上海租界后,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也相继设立了会审机关。

  [例]清末,下列哪些制度,属于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 )

  A.领事裁判权制度

  B.观审制度

  C.会审公廨制度

  D.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制度

  [答案]A、B、C。

  (五)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当时制约袁世凯的手段,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②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复议时,如有2/3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③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的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赞成方可进行。

  [例]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享有下列哪些职权?( )

  A.立法权

  B.弹劾总统、副总统权

  C.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

  D.约法的增删修改权

  [答案]A、B、C、D。

  (六)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1.《天坛宪草》(1913年)

  《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起草工作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而得名。

  (1)《天坛宪草》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

  (2)《天坛宪草》在某些问题上作了妥协和让步,所规定的总统的权力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所扩大。

  ①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

  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③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为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3)《天坛宪草》因袁世凯于1914年解散国会而未正式通过。

  [例]下列哪些宪法性文件规定实行内阁制?(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天坛宪草》

  C.《袁记约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A、B。

  2.《袁记约法》(1914年)

  (1)《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2)《中华民国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①《中华民国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②《中华民国约法》取消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管行政。

  [例]下列哪个宪法性文件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

  A.《十九信条》

  B.《袁记约法》

  C.《训政时期约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B。

  3.《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

  (1)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

  (2)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首都正式颁行的宪法。

  (3)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国权”、“地方制度”。

  [例]下列哪个宪法性文件是是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

  A.《十九信条》

  B.《袁记约法》

  C.“贿选宪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C。

  (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

  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其立法具有强烈的“两重性”:

  (1)在内容上,包含了中国固有法和外来继受法。

  (2)在法律制定与适用上,既有属于常法的普通法,又有临时的特别法。

  (3)从立法与司法的关系上看,许多立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的要求,但其执行却是封建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脱节。

  [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制具有下列哪些特点?( )

  A.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体

  B.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并存体

  C.立法与司法脱节

  D.体系庞杂

  [答案]A、B、C、D。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文件

  (1)《中华民国宪法》(1947)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和《五五宪草》(1936年)一脉相承。

  (2)《中华民国宪法》(1947)碍于重庆和谈期间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中华民国宪法》(1947)具有以下特点:

  ①人民无权,独裁集权。

  ②政体既非国会制、内阁制,也非总统制,而是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分立、五权宪法”理论,即由“国民大会”行使“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由“国民政府”五院分别行使“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

  ③罗列人民权利自由,但保障不力。

  ④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

  [例]14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是下列哪一个?( )

  A.国会制

  B.内阁制

  C.总统制

  D.以上均不是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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