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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重点总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06/21 15:52  中华会计网校

  10.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增值税。除此外,其他资原税的税率一般是13%

  11.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
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2.增值税中有一个重要考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的多种经营,即销售货物,又提供营业税的劳务,而且二者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即各作各的,也各开各的税务发票,这时,分别核算,分别计缴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13.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原则

     13.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13.2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3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第四行为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中间有销售退回及销售折扣及折让的差异。

  2.有关申报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的规定,它的内容与会计口径是不一致的。在税法中,第一行“销售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在会计上是记入营业外收入的。同时,要注意,在会计上可能记入了其他业务收入的一些项目。如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收益在第六行中反映。普通的租赁收入在第9行中反映,这些收入都不再构成相关费用的扣除基数了。这些点,请大家一定要掌握。也是今年有变动的点。但同时注意:以上规定是针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对于外资的业务招待费,它分为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二部分处理,所以,如果是外资企业,你的租赁收入,倒是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用的基数的。

  3.申报表第九行“租赁收益”

  除了教材规定的这三类租赁收益(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租金收入)应该在第一行填列外,其他的租赁净收益在第9行中填列,如果是净支出,应该在第25行“租金净支出”中填列。

  4.目前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的基数是申报表第43行。对于43行,我们有以下总结,大家可以参阅一下:

  (1)企业前43行并非完全按会计上的数据来的,主要区别在于视同销售及投资收益这二方面。在税法上,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应该在被投资企业会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的时候作为收益的实现,而且在填表的时候应该还原成税前所得。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在税法上是不承认的。

  (2)申报表前43行中的收入,成本及税金,投资收益的口径是按税法的规定来的。企业在计算前43行的数据时,应该先按税法规定调整这几个项目。费用栏目是按正确的会计口径执行的,如果费用项目的会计处理没有问题,那是不需要调整的

  5.注册税务师查补的销售(营业)收入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的,可以作为相关费用的扣除基数。(因为注册税务师是中介机构,它是企业的朋友,它查出的问题与企业自己查出的问题的性质是一致的,只要改正了就好。)但是如果是税务机关查补的偷漏税是不能作为相关的基数的。

  6.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7.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除了国家的指定用途的,或者国家规定是免处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的均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处理,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大家记住在注税考试中除了以下三个退免税外,其他的是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1.出口退的增值税,2.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3.集成电路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8.销售折扣

    8.1 销售折扣是现金折扣,它不能在增值税前扣除,但是符合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在第三行中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这里给大家一个比较统一的口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现金折扣,即同一张票上注明的,可以在第三行中反映。如果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现金折扣,即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则在第42行中反映。

  8.2 折扣销售是商业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商业折扣,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和增值税前扣除。

  8.3 销售折让是因为产品质量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一种折价赔偿。取得了《销售折让证明单》的销售折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 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10.对科研人员的工资有一个总结,即这里是同一事项,二个涉税处理: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二,在作加计扣除时,科研人员的工资,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11.按北京专家会的意见,境外投资收益填入申报表第13行中,这个口径与考试的口径是一致的。建议大家按这个规定处理。

  12.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为5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13.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中缴付的增值税,属于一种清理费用,它将影响该项清理的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中的金额,故是可以作为一个扣除项目处理的。

  14.对于工会经费,在题干中明确有收据,据实扣除。如果没有提及,按计税工资,如果明确说明没有取得收据,或者提而未缴的,那全额作纳税调增。

  15.根据最新的规定。内资企业的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符合税法规定的二个限制条件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二个限制条件是:1.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50%. 2.不超过金融机构的同期借款利率。外资企业在境内从事投资业务,其股息所得不作为企业的应税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含利息支出),损失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6.坏账准备的基数:

  内资企业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为基数。

  外资企业以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为基数。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计提各种准备金。

  17.《通知》第一点所说的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是指从事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体育文化等行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从事提供通信服务、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事业的企业。

  《通知》第一点所说的家具建材商城行业是指专门销售家具、建材的专业市场和商城,不包括从事家具生产和建材生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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