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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教育厅核定10所独立学院收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08/01 11:57  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湘潭大学兴湘学院等独立学院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湘价费〔2006〕105号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衡阳师范大学南岳学院、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结合你院办学成本及近年来贯彻独立办学原则、转换办学机制、改善教学条件的情况,现就你院收费规定如下:

  一、取消办学经费和学费补贴。

  二、鉴于你院已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核定原则,核定你院学费标准为:

  1、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每生每年:农林、航海、地矿油和文史哲理类10800元,经法教管类11000元,工科体育类112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表演专业(含美术)160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其他专业14000元,医药公安类12500元。

  2、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每生每年:农林、航海、地矿油类和文史哲理类10100元,经法教管类10400元,工科体育类105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表演专业(含美术)160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其他专业14000元,公安医药类12000元。

  3、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每生每年:农林、航海、地矿油类和文史哲理类与新闻传播9100元,经法教管类9400元,工科体育类95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表演专业(含美术)150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其他专业13000元,公安医药类11000元。

  三、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准跨年度预收学费。独立学院一律不执行热门专业收费上浮政策。

  四、住宿费及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6学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新生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六、你院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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