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考试 > 正文

司考考前串讲讲义:审判监督与督促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50  52sikao

  专题十一 审判监督程序

  本专题重点要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以及发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方式。本部分每年必考,题型多样,单选、多选、案例都出过。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所遵循的诉讼程序。

  (二)特点

  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2、启动的原因,是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的主体只能是具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

  二、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3、上级人民法院提起

  三、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

  1、控诉再审的种类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2)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

  (3)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只存在监督权,不能直接对同级提出控诉。

  2、抗诉的法定情形

  3、控诉的效果:法院必须再审

  四、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特点

  (1)申请再审的对象 (2)申请再审的法院 (3)申请再审的效果

  2、申请再审的条件

  (1)法定时间内 (2)符合法定情形 (3)范围有限制

  专题十二 督促程序

  本专题要重点弄清楚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及支付令的异议等知识点。题型主要是单选和多选。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又称之为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特别程序。

  2、特点:

  (1)仅适用于给付金钱和有价

证券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并且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着争议,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

  (3)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制。

  (4)程序适用的选择性。债权人既可选择督促程序,又可选择一般的诉讼程序。

  (5)支付令的附期限、附条件性。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金钱以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5、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支付令的发出与效力

  支付令发出后,即产生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效力;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虽然提出了异议但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四、对支付令的异议

  1、概念:指债务人对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不同意见,因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不应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到期债务的诉讼行为。

  2、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

  五、督促程序的终结

  终结督促程序的原因

 [1] [2] [3] [下一页]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考试频道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3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北京网通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