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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考前强化习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50  52sikao

  10 甲工厂与乙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提交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工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甲工厂根据仲裁协议向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本案的仲裁协议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无效?

  A.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甲与乙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

  B.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既不在甲工厂所在地,也不在乙研究所所在地

  C.仲裁协议是甲在被胁迫的状态下签订的

  D.代表甲工厂签协议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若甲与乙订立的该合同无效,则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部分无效

  (3).假设甲与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甲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乙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则应如何处理?

  A.应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 B.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C.既可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也可有法院裁定 D.须先由当事人达成一致

  (4).假设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甲申请执行裁决,乙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执行裁决 B.裁定撤销裁决

  C.裁定中止执行 D.以上都不正确

  11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 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案:

  1、 A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31条、160条。

  2、 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答案:C《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4、D 撤回上诉,应由二审人民法院准许。

  5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而B项当选。

  6、D依民法原理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超过的,权利人丧失了实体胜诉权,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本身。故权利人仍得提起诉讼,法庭应予受理,查明诉讼时效确实超过的,判决驳回起诉。《民诉意见》第153条即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选D项。注意这里应以判决而非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因为这里裁决的是实体权利请求。

  7、A《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8、ABCD 参见(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9、BC 《民诉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的,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10(1) ACD。参见《仲裁法》第17、18条。

  10(2) A参见《仲裁法》第19条。

  10(3) B参见《仲裁法》第34条。

  10(4)参见《仲裁法》第64条。

  11、(1)李有良应当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2 ).甲市C区作为侵权行为地、甲市L县、甲市B区以及甲市A区的法院作为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3).李有良向哪个法院起诉,哪个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李有良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法理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此规定,本案中,李有良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同时为了避免管辖冲突,法律规定,哪一个法院最先立案,哪个法院就有管辖权。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自己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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