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前串讲义:重点知识强化记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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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7:11 52sikao | |||||||||
专题八 执行 一、执行机关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2、监狱。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未成年犯判决的执行。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执行。 人民检察院是执行的监督机关。 二、执行的变更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以下两类罪犯不得予以保外就医:一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二是自伤自残的罪犯。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减刑 减刑案件的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假释 (一)假释的条件 假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已执行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假释的程序 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高级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五、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对错判、申诉的处理 (一)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1、对新罪的立案侦查。 (1)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如果又犯新罪的,应当由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侦查。 (2)在看守所、拘役所羁押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 (4)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上述新罪侦查终结后,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发现漏罪的处理。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和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期限内的罪犯,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监狱、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二)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