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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救助措施、民族、涉外、涉侨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10/12 14:02  自考365.COM

  第十一章:监护

  监护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法定或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讲,监护是指法定的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和种类:一、法定监护,是指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二、指定监护,指按照法院或社会组织的指定而产生的监护。

  监护的法律特征: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监护的设立:对监护人的设立规定了法定设立和指定设立两种程序。

  一是监护人的法定设立:

  1、 为未成年人设立的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是法律直接赋予的,2、 无须再经过其他任何程序。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未定监护人的父母,3、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担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资格,4、 不5、 因父母离婚而6、 丧失。(2)、未成年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7、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8、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9、 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10、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11、 意。没有前述规定的监护人的,12、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3、 为精神病人设定的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14、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15、 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16、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17、 意的。

  二是监护人的指定设立: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1、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3、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条件:可以被指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即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和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且他们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指定机关的指定效力。指定机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被指定的人不得拒绝担任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是引起监护关系消灭的两种法律事实。

  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

  监护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或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二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国家机关。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劝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 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劝说无效的情形可采取适当的手段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第二节: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2、离婚是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另一方对此无过错的。

  妨害夫妻共同同产分割应当承担的特殊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丧失继承权;2、监护人责任。

  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根据《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处以行为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骗取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对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人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重婚罪:〈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虐待罪:虐待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与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刑法〉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章: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法律问题

  第一节: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这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

  民族婚姻家庭通常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1、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2、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3、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4、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根据宪法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对不同民族间的通婚问题,应以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为基本原则。

  异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关于基本原则方面的补充规定:1、坚持实行婚姻自由;2、实行一夫一妻制。3、关于实行计划生育问题。一般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比汉族宽。

  关于结婚和离婚方面的变通或补充规定:1、适当降低法定婚龄。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2、关于近亲结婚的变通规定。3、坚持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涉外婚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包括结婚、离婚和复婚)。

  狭义的涉外婚姻是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涉外婚姻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婚姻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2、婚姻事项在我国境内办理。

  我国《民法通则》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准据法作出以下规定:

  1、 中国公民同2、 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3、 中国公民同4、 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6、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 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8、 不9、 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结婚的条件: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根据结婚适用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2、对结婚主体的限制。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人员。如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涉外结婚的程序:是在我国境内成立涉外婚姻的惟一合法的形式要件。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港奥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在内地办理结婚手续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的独特地区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在同一层面上的冲突。

  中国诸法域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特点,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中国区域内法律冲突的一般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是单一制国家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2、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既有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冲突。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表现的两在法律传统之间的冲突。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在各法域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条件下发生的法律冲突。5、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不仅仅是局部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还是特殊情形下处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律与特别行政区地方法律之间的冲突。

  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必须坚持五项原则:1、一国两制和促进国家统一的原则;2、是在民商法领域保障法域平权和有序的原则;3、在不违背国家根本利益前提下,互利协作的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民事交流、交往的原则;5、对各法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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