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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险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10/12 15:41  北京自考热线

  第六章 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一般为一年。

  投保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1.固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b.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财面原值价成数作为保险金额。

  c.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帐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

  2.不可抗力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所致的损失。

  3.为施救保险财产发生的费用。

  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所致损失。

  2.核子辐射的污染所致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五。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起保后的15日内按照保险费率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数额较大的单位,可以分次交清,一般一年不能超过四次。

  六。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程序:被保险人应提供单证;保险人的审核及理赔。

  赔偿的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a.全部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不论何种投保方式,保险合同一般按保险金额赔偿。

  b.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其一。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失重建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重建价值*损失金额

  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时有残值、重建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余额

  其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发生部分损失的,均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a.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账面的余额赔偿金额。

  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b.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时,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金额,应当按比例计算。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账面财产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a.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b.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一。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城乡居民家庭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

  分类: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对象: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劳动者。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家财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a.基本责任

  b.特约盗窃责任:

  是一种附加责任,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的特别约定,凡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物(除手表、怀表外)遭受盗窃损失的,或存放在保险地址屋内、院内的保险的自行车遭受盗窃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特约盗窃责任需要另行加收保险费。

  2.除外责任:

  a.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

  b.核子辐射或污染。

  c.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故意行为。

  d.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e.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麦秆等材料作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f.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率

  保险率:一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一;二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二;三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三。

  四。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是一种长期的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和保险期满还本的“两全”性质。

  五。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的区别:

  1.保险对象不同:

  家财保:无论城市或农村居民只要愿意,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基本责任和附约盗窃责任。

  家财两保:一般只有对城市居民承保基本责任和附约盗窃责任;对农村居民承保基本责任。

  2.保险期和保险金额不同:

  家财保:一般为一年。保险金额是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的。

  家财两保:一般为3和5年两种。保险金额是采取没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即城市居民以1000元为一份,农村居民以2000元为一份,投保至少一份。

  3.保险费的性质和交费方法不同:

  家财保:是按照投保财产坐落地址的房屋等级进行核计,分为三等。

  家财两保:是一种储蓄性质的,保险期届满时,保险公司将以前所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主要是以保险储金的利息为保险费。

  第七章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保险协议。

  投保人:车辆所有者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

  险别范围: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二。保险费的计算: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

  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保险金*保险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种类、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分别相应采取固定的保险费。

  3.保险费的优惠折扣和无赔款优待折扣

  投保的车辆越多,保险费的优惠折扣越大。

  保险业对保险车辆在承保的一年内无赔款的,续保是给予无赔款优待折扣计收保险费,一般折扣为10%

  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车辆损失险的的保险责任:

  a.碰撞责任

  b.非碰撞责任:对保险车辆因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c.施救、保护费用

  2.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a.不保危险有: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

  受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

  两轮及轻骑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b.不保损失有: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的故障;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保险车辆因遭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飞机保险合同

  一。飞机保险合同

  是以飞机为保险标的,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

  二。险别

  飞机保险按适用范围:国内航线飞行保险;国外航线飞行保险;飞行试飞保险。

  飞行保险按责任范围:飞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三种基本险。承运货物责任险;战争、劫持险两种附加险。

  三。飞机机身保险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腐蚀、和制造上的缺陷;停航、停运的间接损失;战争、劫持。

  四。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指的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由被保险人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故意的行为;战争、劫持等。

  五。旅客责任保险

  旅客指购买了飞机票和经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乘飞机的人。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劫持等。

  (三)船舶保险合同

  一。船舶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被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保险标的的范围

  在我国内水和沿海运输的船舶,包括用于载运客货的普通船舶(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和各种专业船舶(渔船保险承保的渔船、油轮保险承保的油轮)

  保险标的不包括:远洋运输船舶;建造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修理中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等。

  三。保险责任

  1.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碰撞责任

  3.共同海损和救助

  四。索赔与理赔

  1.索赔

  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说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船长的海事报告、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检验报告、海员的证明材料、费用清单等。

  2.理赔

  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且每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一次达到保险金额的赔款或同类新船出厂造价时,保险责任终止。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定值保险的,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不定值保险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是超额保险的,按保险价值赔偿;

  如果是不足额保险的,按比例赔偿;

  如果是重复保险的,由各重复保险人分摊。

  第八章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本章以选择题和案例题为主

  (一)名词解释

  1.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陆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

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括质量不善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单独的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

  2.破碎渗透险

  3.淡水雨淋险

  4.包装破裂险

  5.电视机破碎险

  6.承运蜜蜂的,附加特约投保舱面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或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根据条款规定应由供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的保险责任:除平安险以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以上之外还包括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我国规定了11中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知量险 4.混杂、玷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二。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国内水路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为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3.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造成的损失。

  4.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上述以外,还包括:破碎渗漏造成的货损、包装破裂造成的货损、偷盗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雨淋湿损等保险责任。

  因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致使被保险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的责任。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陆运险和一切险

  陆运险:1.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上以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四。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为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

  陆上运输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陆上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五。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航空险和一切险

  航空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有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上以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六。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1.战争或军事行为

  2.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3.由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4.其他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航空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七。杂谈

  主要掌握的是国内的规定,国际的有很大的相似度,很容易记。不要死记,只要在选择题中能找出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就行了。

  必须掌握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允许解除。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以背书转让无需争得保险人的同意,别的保险可同必须争得保险人同意。

  第九章 责任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要:

  责任保险合同概念;责任保险合同种类(重点);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了解);责任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重点)。

  再保险合同概念;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重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了解);再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重点)。

  (一)名词解释

  1.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

  我国,按照承担的方式和内容划分:

  1.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主要险别: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主要险别: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4.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5.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依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所致损害的责任。

  此外,保险人需要负担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乱、罢工、核子辐射或污染。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本身及其家属和受雇人所受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4)违反合同的特别约定。

  三。责任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1.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即非人身也非财产,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2.赔偿对象的特殊性: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即当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的,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受害的第三者。

  3.保险金额的特殊性:由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保险金额不好确定。

  四。再保险的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但是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其它又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保险合同,主要表现在:

  1.保险费交付的独立性: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付的义务人是原保险人。

  2.保险金给付的独立性:依照原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有权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这是对原保险人而言,对再保险人不适用。也就是说,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直接向再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再保险人也不承担此责任。

  3.合同履行的独立性:原保险人依照原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义务的,与再保险合同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无关。原保险人不能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五。再保险的性质

  保险合同的性质是属于责任保险合同。因为:

  1.从原保险人的目的上看,为了分散损失,减少可能发生的巨额赔偿,但从本质上看,它与原保险人建立在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赔偿责任。这是责任保险合同共有的特征。

  2.从立法本意上看,设立再保险的,就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境地。

  3.从标的上看,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的一部或全部为保险标的的,也就是实际运作时,原保险人不必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就有权请求再保险人给付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

  六。再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

  指因为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使再保险人知道原保险人的业务与财产状况,再保险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过程中,经再保险人的要求,原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由此再保险人就有可能知道原保险人的业务与财产状况,为了使原保险人的业务与财产状况不为他人知晓,再保险人有保密的义务。此为法定义务。

  第十章 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要:

  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重要);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了解)。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重要);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重要)。

  (一)名词解释

  1.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公益性

  2.主体的特殊性 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

  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

  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

  三。保险责任

  1.政治危险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2.信用危险责任

  (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

  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 (4)流动保证保险

  (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

  2.却是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4)司法保证保险

  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

  相同点: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

  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信用保险合同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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