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部分法律知识要点:民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10/19 10:42 育路网 | |||||||||
作者: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祖华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体体现: (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 A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C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为: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3、法人的种类、特征、条件 种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特征: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还要注意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1)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 (3)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种类:(1)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5)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 (6)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2、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业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及法律责任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确定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 法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