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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能力测验:法律知识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10/19 10:42  育路网

  四、代理

  1、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种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

  (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2、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和本人的委托而产生。代理权的终止.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失。

  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

  但是,如果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进行代理行为的,其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

  委托代理权终止的特定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终止的特别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权都是以监护人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必然随之终止。

  3、无权代理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代理人)与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关系;

  (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已经终止。

  《民法通则》有关代理行为和责任的规定:

  (1)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4、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有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五、时效

  1、时效的概念、特征、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种类:(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其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巳过时效而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两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一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

  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4、占有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

  占有时效又称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达到一定的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它是针对物权(所有权)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占有时效的特征:

  (1)占有人必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2)占有人的占有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且没有义务知道自己占有的财产实际上是他人的财产;

  (3)占有人的占有必须是公开的;

  (4)占有人必须持续不断地占有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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