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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10/23 15:06  育路网

  第二专题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a. 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b. 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具本措施

  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

  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

  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

  审判公开

  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a. 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主要指案件中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次要情节无关);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成年,有的未成年,所有均不公开审理);

  d.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受限制是辩护的方式;

  辩护权与犯罪种类无关;

  辩护权与案件情况无关。

  侦查阶段

  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审判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诉法取削了人犯的概念,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取消了免予起诉;

  庭前审查程序取削了实体审查,现为程序性审查;

  刑诉法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方式。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刑诉法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不起诉

  a.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效多长由实体法规定,老刑法规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新刑法规定,立案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立案,诉讼时效不中断)。

  c.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现要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a. 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立案阶段)。

  b. 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a.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b.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3种: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解决。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方式: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我国没有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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