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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试题参考答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10/26 17:52  华图公务员

  参考答案

  1. 答案提示

  从给定的资料看,“泔水油”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没有建立一个正规的、能够消纳北京所有餐饮垃圾的收集网络;有关责任部门相互之间缺乏配合和协调;政府监管不
力、对制假售假分子打击不力、处罚条例不健全;餐饮部门为了利益违规操作等。

  2. 答案提示

  别再摁下葫芦起来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各种假冒伪劣产品也伴随着出现,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发展。虽然各级执法部门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打击,但假冒伪劣产品却屡禁不止。

  相关部门查处手段和打击力度不够,是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根本没有授予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手段的权力。这就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机会。而在依法处罚时,由于行政罚款额度较低,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条件不够,处罚力度不足,制假售假者仍有很大的利润空间。治假,不用“重典”是不行的。

  执法经费不足,人员配备不够,打假设备落后,严重影响办案效率。由于受经费限制,执法机关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装备与制假分子相比相差较远,无法对付集团化、隐蔽性的制假活动。因此,要确保打假部门必需的经费,切实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装备,以提高打假力度。

  执法体制不顺,交叉执法、推诿执法现象不断,损害了执法权威。必须加快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理顺执法体制,树立执法权威。另外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抵制不力,认识不足,为假冒伪劣商品留下了生存空间。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唤起广大群众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抵制意识,堵死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的渠道。别再摁下葫芦起来瓢了。

  3. 答案提示

  为从根本上解决马路公共设施被盗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首先要整治那些销赃的无牌废品收购店。对正规的废品收购店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发现有违规行为就要进行处罚,甚至予以取缔。从根源上截制盗窃破坏马路公共设施的行为。

  重视公共设施材料的研制改良工作。把一些金属制成的,如不锈钢垃圾箱换成无回收价值的材料,让不法分子无利可图。

  加大对盗窃破坏马路公共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聘请城管协管员日夜在偷盗严重的路段巡逻。

  就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护予以立法,让其成为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的“紧箍咒”,这样才能依法严厉打击盗卖、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的行为。

  组织一些公益活动,增加公益广告的宣传,从而增强市民的社会公德意识。市民素质教育要从中小学生抓起,让其从小树立“爱护公共设施光荣,损坏公共设施可耻”的思想。

  4. 答案提示

  治标须治本

  耳闻目睹的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恶劣案件:假酒、假油、偷盗马路公共设施、作为一个信奉法律至上的“法律人”,让我更多想到的是:治标须治本。

  “假冒伪劣可以亡国”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但真使人不敢设想未来是一幅什么景象,金华毒火腿案声犹在耳,山西假酒案恍如昨日,从偷盗单位的金属标牌到马路上的铸铁路标,甚至“下水井盖”直至危机他人生命安全,这不得不让我们敲响警钟,“不重罚惩治,必将后患无穷。”

  不法之徒丧尽天良,置人民的生命于不顾。症结何在?归根结底是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利益驱使,一些人为了钱可以不择手段,为了钱可以投机取巧,为了钱可以歇斯底里,为了钱可以丧心病狂,甚至为了钱可以无恶不作,而所有这些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又似乎都是可以原谅的,远不像杀人、抢劫那样不可饶恕,所以,只要不出人命,地方政府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事也有人护着,最多花点钱了事,即使“撞到了枪口上”也不过抓两个“替罪羊”、“倒霉蛋”,一阵风过去一切照旧,造假的依然造假,害人的照样害人,偷盗的过几天依旧换个花样继续,只不过手段更高超了,技术更先进了,规模更大了,花样更多了。所以,要彻底根治这些现象,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严刑峻法”,国家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使违法犯罪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彻底打消侥幸心理,杜绝产生不法获利幻想。

  要对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违法者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并判监禁2年。美国对这类违法者的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判监禁10年,或两项并处;对有前科的,罚款最高额为500万美元,监禁20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处罚明显过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何况,这些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只要未出现重大事故,行政机关往往罚款了事,司法机关更是不闻不问,致使制假售假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假冒伪劣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从多个方面危害宏观经济环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整个市场经济信用基础的建立。有些地方制假售假违法活动猖獗,呈现出区域性造假,集团性、团伙化作案,造假数额大、品种多的趋势和特点。造成假冒伪劣行为打不着、打不疼、打不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制裁力度不大,监督处罚的力度不够,犯罪分子之所以铤而走险,是因为他们预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因此,要彻底根治造假行为,铲除滋生造假行为的土壤,真正形成威慑力量,必须严格执法,严肃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要重视城市法制建设。要把教育机制和法治机制纳入到城市管理立法中,加强制定和完善

城市建设、管理法规和规章,建立起一整套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秩序和规范市民行为的法规体系;要加强法制教育,向市民传播以法制规则为基础的科学文化,增强市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市民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市民的观念形态、法律素质、行为方式、精神气质等方面,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发展速度相适应。在严格管理的同时,为市民提供养成良好习惯、培育公德意识、提高文明素质的基础和条件,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直到逐步杜绝各种不文明行为和危害社会秩序现象的发生。这是一个长期、渐进的培养过程,也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可缺少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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