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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国际经济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11/03 19:05  育路网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1.国际贸易惯例;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1)关于发价

  A.发价的含义: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B.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可见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C.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间,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以撤回。但如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

  (2)关于接受

  A.接受的含义: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意思,有时也以某种行为来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这便是接受的效力。

  C.逾期的接受: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是为逾期的接受,亦即迟到的接受。前已提及,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成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可以订立合同,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而订立合同。

  (4)“第三方要求”问题

  所谓“第三方要求”的问题,也就是权利担保问题。

  第四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重点内容:1.各国家对自己货币的安排;2.国际贷款。)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

  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各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

  (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

  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

  (二)各国

汇率制度的选择

  1.固定汇率制

  2.浮动汇率制

  二、国际货币体系

  (三)金融资助

  2.基金组织的贷款

  基金组织只对各会员国政府贷款,贷款的额度与该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该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

  目前,基金组织主要向各会员国提供以下几类贷款:

  (1)普通贷款

  (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3)缓冲库存贷款

  (4)中期贷款

  (5)扩大资金贷款

  (6)结构性调整贷款

  (7)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

  3.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3)特别提款权的定值

  第四节 国际贷款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定期贷款

  二、欧洲货币贷款

  欧洲贷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

  三、国际银团贷款

  四、项目贷款

  目前,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方式。这种项目贷款方式牵涉到诸多当事人,从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来分,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涉及:(1)贷款人。(2)项目主办人。(3)项目公司。

  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完工担保协议。

  (2)投资协议。

  (3)购买协议。

  第五节 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证券概述

  国际证券种类繁多,各国对国际证券范围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

  (一)国际股票

  (二)国际债券

  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

  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

  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

  第六节 国际租赁的法律与实务

  一、融资性租赁

  融资性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二、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

  三、维修租赁

  维修租赁由融资性租赁与出租人提供多项服务相结合构成。

  四、综合租赁

  综合租赁是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租赁形式。

  第七节 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一、跨国银行的概念

  跨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形式及主要特点如下:

  (一)代表处

  (二)经理处

  (三)分行

  (四)附属银行

  (五)联属银行

  (六)联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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