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库:

2007年法制史主观题要点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7/01/17 15:48  科教园

  科教园法硕◇2007年法制史主观题要点分析

  作者:昶霖 科教园资料部

  简答题一般在近现代部分,重点放在第五章内容上;材料分析一般在古代部分,重点掌握唐代部分,特别是唐朝定罪量刑原则要把握透彻。但也有列外:简述题出自古代部分,材料分析必定出自近代,只有2个考点:第五章清末部分的立宪和修律。

  简述题的答案,以《考试分析》为基准,罗列要点,对要点进行分析说明。材料分析题:首先要对给出的古文给予解释;然后点明其中涉及的制度和原则,并对此制度和原则进行解释、说明、分析;最后介绍其意义,并对其历史地位给予评价。

  第一部分 简述题要点分析

  近代重点训练题-

  【简述1】▲▲▲《临时约法》背景、内容、特点、历史意义。P480

  【简述2】▲▲▲清末修律主要特点及历史意义P478。特点4点,历史意义4点。

  【简述3】▲▲《钦定宪法大纲》P474: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重点把握内容和特点,主要背景。

  〖简述4〗▲▲“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P485,掌握特别构成与3个层次结构。

  〖简述5〗▲▲《中华民国刑法》P487:主要3个特点及思想。

  【简述6】▲▲《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P491:记住第一句话及4点内容。

  【简述7】▲▲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P494:掌握4点内容。

  【简述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P489:记住4句话。

  【简述9】▲《中华民国宪法》P486:比较重要的。

  古代重点训练题▲

  〖简述1〗▲▲汉代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P438:内容、意义;为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刑法走向文明;保存社会劳动力。

  〖简述2〗▲▲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P448:特点4点,历史地位2点(唐律是中国法系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典范)

  〖简述3〗▲西周婚姻制度P429:主要特点及原则(黑标题)。

  分析: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可能考其它朝代的婚姻制度,但是相通。

  〖简述4〗▲唐明律的比较,唐律与明律的比较P466。——也可作为材料分析题

  分析: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出现这种特点的原因:随着封建后期的社会发展,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集权的专制化进一步加强,越来越注意利用法律打击危害皇权的犯罪,减轻了对皇权没有直接威胁的犯罪。

  练习题△

  △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P481:考过,适当注意。

  ※⒉《大清民律草案》P476:适当注意。把握主要特点(风格),前三编和后二编的主要差异,前三编“模范列强”,是西化(或是先进的);后两编“固守国粹”,是传统的(中国化)。

  ※⒊领事裁判权P478:适当注意。

  ※⒋礼法之争P477:简单看一看

  ※⒌《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P495:适当注意。

  ※⒍《暂行新刑律》P483:简单看看

  ※⒎简述封建制五刑。

  ⒏《十九信条》P475:适当注意一下,非重点。

  ⒐革命法令P481。

  ⒑司法机关体系的变化P484:简单看看,把握二元司法体制,平政院。

  11.宪法性文件:适当注意,包括《中国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

  分析:㈠天坛宪草的主要内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企图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㈡《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又称“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1)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

  (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3)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第二部分 古文分析要点分析

  唐代重点训练题-

  说明:对唐朝出现的古文要求掌握,其它依然要重视。以唐朝法律制度为例重点掌握的内容及原则:

  一、唐朝的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P449。

  ▲▲▲⒈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分析:体现唐朝类推原则,在唐朝是一种传统。类推是对没有完善的成文法重要认定与补充。

  这段话的意思:是指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举例说明1:一个人没有得到他人的邀请,深夜闯入他人家中,主人把他打伤,如何处断?唐律没有规定,但是唐律规定深夜闯入他人家中,其被杀死,不论罪。举出比杀死更重的罪,都不处刑,那打伤也就不用处刑。

  举例说明2:人们杀伤近亲属行为,唐律没有规定。

  有规定谋杀近亲属者。预谋杀害(未遂),唐律规定是判死刑。举出比他轻的行为,是如何处罚。在决定目前这个案子如何处罚。

  ▲▲▲⒉化外人处罚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分析:化外人明朝《大明律》有规定,防止考明朝。

  ▲▲⒊自首原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⒋合并认罪从重。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体现了唐律比较轻缓用刑的原则。

  ▲⒌区分公罪与私罪。对官员犯罪有不同的对待,根据主观恶意的程度和危害程度做区分。唐律规定“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的行为为“公罪”;对“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定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⒍关于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⒎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⒏累犯加重原则。

  ⒐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特权原则)。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特权方面。

  ⒑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注意一下。

  二、唐律立法指导思想▲。

  分析:立法指导思想: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名列》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唐代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体现了儒家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注意把握一下以下知识点:

  八议:唐律中规定,但大明律,大清例律也有规定,注意对比掌握。

  “十恶”:的主要罪名要比较熟悉。

  保辜制度:唐律为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沿汉律旧制,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违法犯罪行为人以手脚殴人者,法律要求其在十日内,想方设法救助被害人,如被害人恢复原状,违法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斗殴伤人的责任。而不承担十日以外被害人所出现的意外后果。

  民事方面:

  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要件。

  “义绝”的三种情况:“(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均为“义绝”。

  近代重点训练题▲

  第五章清末部分:立宪▲和修律▲。

  第三部分 简述题近代重点训练题部分参考答案

  【简述1】《临时约法》背景、内容、特点、历史意义。

  分析:《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是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制定的一部用来制约袁世凯约法。

  《临时约法》其性质是中国近代的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文件。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力及应尽义务。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4)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2)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3)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提示:了解《临时约法》的背景,是在什么时候制定的,目的是什么?贯穿《临时约法》主要内容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对袁世凯进行限制:国体的性质,把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人民的权力和义务,私有财产的保护,对国会、参议院权力的扩大,约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修改几乎不可能的。

  【简述2】清末修律主要特点及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主要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简述3】参照分析略。

  〖简述4〗“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

  分析:1、“六法全书”分为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大类。

  2、“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⑴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⑵关系法规。所谓“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⑶判例、解释例。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简述5〗参照分析略

  【简述6】《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分析:1941年1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阐述制定施政纲领的依据和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

  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力。主要体现“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

  3、改进司法制度,严厉廉洁政治。

  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简述7】《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主要内容。

  分析:《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1、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2、规定人民政治上行使的各项自由权利。

  3、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

  4、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

  【简述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分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性质)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简述9】参照分析略。

  作者:昶霖 科教园资料部

  2006年12月8日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