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招:留学归国人员如何有效备战司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17:05  新浪考试

  考生代表:在我复习2006年考试内容的时候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最后一题考到了民法渊源上纯粹的理论性的东西,这样的命题是否有助于司法考试上人才的选拔呢?

  韩友谊:这里也涉及到了刑法的问题,是关于民法上的一句话,还有刑法上最新法律的比较,谈谈看法。07年会不会有呢?从我自己的感觉看有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我揣测的理论主要是,第一,因为出题的老师往往是大学里面的教授,自己对理论是有一定的偏好度的,第二个,从这两年司法资格考试的过关率,还有不完全归纳来讲,那些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人,参加考试通过的概率,比经受过很多年法律培养的人来讲,并没有什么劣势,甚至有的在固定的团体或者一定范围内可能有所提高,这时候也就意味着这一个司法资格考试对于法学毕业的学生没有什么优势,而最大的优势不在于记忆法条,因为大家的记忆力差不多,都能记得住,可能是整体的把握性更强一点。这种情况下,一个司法资格考试确实应该体现出一定的,说接受过法律培训,要比不接受过法律培训有更强优势的效果,否则不能说我们的法学教育是失败的。这种情况下这种考题,无论从法学教育接轨的角度,还是出题老师法学教育的背景,可能在07年都会出现。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实在的理由,就是您刚才所问的,就是对于选拔实物上人才真正需要理论上的要求吗?很显然,回答来说我自己来讲是肯定的,因为实际上能否运用好一条法条是对比条的理解,任何一种解释不仅仅是翻汉语辞典的解释,如果你从英国回来也很清楚,假如说一个英国法律上的词,在英语辞典里面可能有上百种意思,而在固定的法律模式下可能有确定的一种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对法条词的解释,为什么只是用这种方式解释,而不用其他的词解释呢?是需要一定的法律背景的,甚至有的时候需要很深的法律的功底的,否则表面上似是而非的解释是不对的。法律上的语言可能跟我们平时用的是一样的,但是最后解释和运用的时候是有自己的独立王国的,我们可以叫做法律语言的王国。这种情况下,对于实物人才来讲,为了不让他们机械的解释法条,而是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目的解释和运用的话,那么对理论方面的考察、对理论方面的培养,我觉得是非常必要的。

  考生代表:就像您刚才说的,咱们国内的考试越来越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请问您对于归国

留学人员,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上复习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还有,相比在国内一直学习和工作的一些考生来讲,我们归国留学人员会有什么劣势或者什么优势?

  韩友谊:我可能稍稍有点小经验,因为我曾经教过日本回来的留学生,也包括澳门、香港和台湾来这里参加司法考试的。我发现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因为如果你出国留学回来表明一个问题你肯定记忆力不太低,但是我发现他们却不占太大的优势。很大的原因在于?第一,法系的不同,第二,法律语言环境的不同,因为你以前学过法律,假如你在英国留学的时候没有学法律,学的是经济,这个时候回国以后参加司法考试接受培训也好、看书也好,是一张白纸好画图,没有什么外界信息的干扰,其实可能会相对的更加轻松一些。假如在国外,比如从英国回来接受英国法系的熏陶,在那样的逻辑习惯下,再接受我们的法律习惯,在短时间内会产生特别有意思的碰撞,这种碰撞会给大家带来困惑。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的话,做题的时候尤其是特别着急的时候,你可能下意识的用自己的思维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你用那样的思维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导致不是考试要求的结果。

  我当时记得教过10个香港的学生,他们基本上相同的一个法律概念,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上表现的意思不一样,因为行为逻辑也不一样,而这种不一样可能会导致出差距比较大的结果。另外理解一种词,如果自己看书的时候有的时候也会产生一种歧异,这个很正常,如果大陆人没有学,翻译一个英国的法律,可能把一个常识的法律词翻译的有的时候会出现一些问题。

  但是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呢?也是有办法的,反正我一般来说让它暂时性的忘掉以前学过的东西。无论是从大陆法系回来的,还是从英美法系回来的,可能一开始有忘却学习的东西的过程。为什么有一个忘记的过程呢?因为比如说从日本回来的,他学习的东西远远超过了我们现在的水平,我们的刑法的和日本的刑法对应的时候还有一定的差距,虽然你掌握了更高的思维方式,但是具体的时候还没有办法落实下去,除非你已经曾经日本法学综合的大师级人物,否则没有办法更好的运用在中国的考试的解决上。所以最好的办法可能是多交流,任何一个问题不要做自己想当然的考虑,而要和国内的一些学法的或者准备司法资格考试的朋友进行不断的交流,说这个词在我们的法律语境下是什么样的含义,这样一个前期心态的调整可能是最重要的,至于其他的,像记忆方面和课堂的理解方面,我觉得留学归国人员有更多的优势,而不是劣势,因为毕竟你们不仅要学汉语,还要学英语,不仅要学中国的东西,还要学外国的东西,这样大脑的容量变大以后能够刺激你更大的理解和掌握知识的潜能,我觉得这也是一个优势。

  杨雄:我觉得韩老师刚刚所说的最关键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不要在准备我们司法考试的时候用外国的东西代替中国的一些东西,不光是思维方式,而且中国的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在辅导班上经常讲,有三个不能替代,一个是不要用外国的东西,第二个不能以理论代替法的规定,第三个不要用实践来代替法律的规定,这就是三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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