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2008年高考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 10:35   福建省教育厅

  为了保证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

  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性质、层次: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简况:福建医科大学创建于1937年,具有71年的建校历史。学校现有台江和上街2个校区,占地面积1300余亩。共有16个学院(部),23个本科专业(方向)。各类在校生18000多人,其中本科生9300多人,博士、硕士生1600多人。有22个博士学位授权点, 59个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有10所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其中:综合性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9所、附属口腔医院1所。有36所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医院,21所专业教学基地医院,14所实习医院。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08年招收普通本科2560人。面向福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或考试院编印公布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为准。

  第七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我校的调档比例按照生源省份的调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四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录取,按省招委会、省高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高招办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适当降分均需由省高招办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第五章 调配原则

  第十六条 在省高招办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

  第十七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分数进行专业调配。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优先录取,其他专业志愿按顺序依次设分数级差2分进行专业调配。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专业调配时可使用10分调剂权。

  第十八条 超出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的考生,可以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

  第十九条 所报志愿考生不足的专业,可从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 凡在上述调配原则之外需进行专业调剂的,必须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录取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我校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切实维护招生部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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