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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国内媒体广泛关注的数名原豫籍迁陕学生状告西安市教育部门一案,学生们在一审败诉后,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记者获悉,该案二审已判决,学生再次败诉。
12名原籍河南的学生,按照西安市“买房入户口”政策先后迁转户口到西安,但今年2月下旬,西安市灞桥区招生办以他们不符合“在陕常住户口满3年”条件为由,取消今年高考报名资格。12名学生遂将灞桥区招生办、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撤销其行政行为。5月26日,灞桥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10名学生提起上诉(后有4人撤诉),二审于9月11日开庭。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二审法院认为,目前,我国普通高等教育资源在招生指标分配方面存在差异,造成部分考生多、录取分数线高地区的考生向录取分数线相对较低地区流动参加高考的社会现象。对此,教育部办公厅等作出了高招报名资格审查的规定,陕西省教育厅、省招办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取消这些学生报名资格证据充分。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中,学生及其家长都提出,按照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和西安市灞桥区等区县关于2008年高考报名的通知规定,这些学生属于“随父母迁转户口正常落户”,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符合报名条件。但陕西省招生办出台的有关通知与西安市及灞桥区的文件有出入,未明确随父母迁转户口属于正常落户。学生及其家长称文件“打架”,错误不应该由学生承担。对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西安市和灞桥区的通知均扩大了省文件的范围,显然与上位规定冲突且超越职权,但“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即使该规定有效,也仅能证明户籍、学籍不受3年的年限限制,考生还得取得本地学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据悉,二审败诉后,6名学生及其家长虽不满意这一结果,但尚未表露进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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