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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教师涉有偿家教将取消学年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2日 16:18   新京报

  北京市教委日前公布了《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其中,“教师工作时间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从事有偿家教”等行为被列入考核标准,有此类行为者,年度考核将列为不合格,取消学年奖。

  考核不及格可解聘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教师若有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等七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将使其学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教职工若学年度考核不合格,应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学年奖不予发放。据了解,目前北京市中小学学年奖校际差异较大,一些学校可发3000元至5000元,还有一些学校更高。

  不过,有教育人士分析,新办法并不能理解为全面禁止有偿家教,只是强调教师家教不能影响正常工作,这一点在学校过去的考核中也是有要求的,因此并不能算新举措。目前的问题是,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缺乏监督机制,这才是新办法如何确保执行的关键。

  绩效工资下发延迟

  据了解,尽管目前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考核的办法已经出台,但至今仍未下发绩效工资。原本应在去年年底下发的绩效工资,可能将延期至今年。不过,改革绩效工资之后,所有教师的工资仍将从2009年1月1日后开始补发。(记者王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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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种情况考核不合格

  1、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2、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有偿培训,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培训,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其他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兼职等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情节严重的。

  3、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7、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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