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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0年高招录取禁止挂钩乱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0日 10:47   法制晚报

  本报讯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教委获悉,市教委、市改革委等七部门下发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要求高校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学校不得在绩效工资外自发补贴。

  同时,公办中小学校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根据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现象,加强高中教育阶段学费和住宿费的管理,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

  此外,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举办收费的培训班、补习班。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出版管理等相关规定,擅自编印教辅材料,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学具,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

  据悉,社会关注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分配;学校的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目前高考已经结束,要求高等院校要加大对高校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根据要求,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纳入财务管理,严禁从中牟取利益;代收学生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学校或部门推销或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

  此外,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收费公示,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全力推行“阳光收费”。

  各区县和学校要在本月15日前将具体工作意见上报市教委。(记者:仲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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