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后两年,公办学校、中职和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日前,财政部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今后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是自今年4月21日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后,财政部再次对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明确。
通知中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2年上述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早在2007年,国务院曾出台相关意见,其中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另外,通知中明确,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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