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触动既得利益如何推动“异地高考”?

2012年03月06日08:17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全国政协委员、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表示,解决异地高考[微博]问题,“既想到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3月5日《新京报(微博)》)

  杜玉波副部长的这一直白表态,无疑令人倍感沮丧。因为它毫不隐讳地向我们挑破了推进异地高考的真正症结所在,即“解决异地高考问题之所以难”,并不难在制度设计的深奥、更不难在其公平正义上的合理性,而仅仅难在,其背后的既得利益。而且,它也鲜明地昭示了,在这个问题上教育部门所秉持的一种消极回避立场。

  “既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这显然是个不合逻辑的空想。众所周知,从高考录取角度看,允许随迁子女异地高考,事实上也就是将当地(京沪)考生高考录取名额向外籍随迁子女开放分享的问题。而在录取名额分省固定的高考制度下,两者之间无疑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不可能完全做到“兼得”,一旦随迁子女参与了名额的分享,势必意味着当地考生名额的相对减少。

  京沪考生的正当合法权益当然也应该尊重、不能随意影响,但问题是,在现行不公平的高考名额分省分配制度之下,京沪考生这种畸形占有高比例录取名额尤其是重点名校录取名额的权益,当真是一种公平合理、正当应得的“权益”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以北大、清华[微博]等顶尖名校为例,其在北京当地的招生名额,一般都多达三四百名,而在全国其他省区,即便是河南、山东这样的人口大省,名额也不过只有一百多名。去年,北京高考报名人数不到8万,而河南、山东则高达85万和58万,这意味着,河南等地考生上北大清华的机会,平均只有北京考生的十几乃至几十分之一。

  顾名思义,“权益”就是“基于权利的利益”,而所谓“权利”,最基础根本的要义正在于“公正平等”。这正如我国《教育法》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同样是高考考生、同样是国家公民,仅仅因为省籍不同,上名校的教育机会和权利,便有十几倍几十倍的悬殊差别,这显然不是一种公平正当、人人平等的权益,也不是一种合法的权益。这也就是说,建立在不公正基础上的既得利益,并不能视为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权益”,不仅不应该“不能影响”,而且恰恰正是改革的对象。

  这诚如 《人民日报》日前评论指出的,“冲破思想藩篱、触动现实利益,改革从一开始就挑战着既定格局”,“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而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表示,“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各项改革,破解发展难题”“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一面想解决异地高考问题,一面又强调“不能碰”明显不公的既得利益,这显然不是应有的改革态度、难以体现充分的改革“决心和勇气”。

  张贵峰(湖北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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