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预录取分数线以上、不能满足志愿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满额的专业由其他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对于实施高考[微博]新方案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同等条件下,等级高者优先。
第二十六条 英语、英语(创新实验班)、翻译、对外汉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校后不得更换主修外语语种。
第二十七条 自主选拔录取原则
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候选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当年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须将我校填报为平行志愿第一顺位),且专业志愿为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考试合格专业,我校予以录取,我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数为自主选拔录取考试成绩,自主选拔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为考生安排专业。考生须在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的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填报批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省份,须将我校填报为平行志愿第一顺位),如因志愿批次填报错误导致省级招生办公室不能投档或我校无法录取者,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须符合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定,如省级招生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须达到本科合格线。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我校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陕西省专业课成绩为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四川省音乐学、美术学专业课成绩为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其他考生专业课成绩为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者有资格报考),具体方案如下:
(1)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
陕西省考生:播音与主持艺术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课分数线分别不低于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80%和90%,按照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统考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其他省份考生:文化课分数线主要参考第一志愿考生文化课成绩分布及陕西省文化课分数线确定,对于达到我校文化课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我校专业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2)音乐学(非师范)专业录取原则
陕西省考生:文化课分数线不低于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75%,按照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联考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其他省份考生:文化课分数线主要参考第一志愿考生文化课成绩分布及陕西省文化课分数线确定,对于达到我校文化课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我校专业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3)其它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文化课分数线参考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分数线确定,陕西省考生和四川省音乐学、美术学考生按照统考或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考生按照我校专业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4)师范性质的艺术类专业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档后,我校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2)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文化课统一考试,由我校划定文化课分数线,分项目按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民考民(协作计划)只招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均实行按专业招生,入学后按照“2+2”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原则上前两年按学科大类进行通识培养,后两年按学科专业方向进行专业培养。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在校期间不予转学、不进行专业分流;其他学生入校一年后,学校将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成绩、志愿情况进行一次性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办法详见当年《陕西师范大学[微博]本科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录取和入学后的待遇及就业问题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助学体系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 “奖、助、贷、补、减、免”助学体系。具体内容见我校招生简章和学工网。网址:http://www.xsc.snnu.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邮编:710062; 电话:029-85310330,传真:029-85310188;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snnu.edu.cn/。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微博]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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