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是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院代码为10604。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丽川路1号,邮编:532200。
第三条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院招生工作。招生办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六条 有关招生监察工作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的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八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九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条 投档办法:按各省制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一条 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录取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的考生(未设第一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专业安排按志愿优先原则,结合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进档考生和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类本科专业(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录取办法:考生文化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无统考省份除外)应达到相应批次控制线;同时福建省、湖南省、山西省、江苏省、云南省、江西省考生报考音乐学专业的,必须取得我院音乐学专业校考合格证书;云南省、江西省考生报考美术学和艺术设计类专业的,必须取得我院美术和艺术设计类类专业校考合格证书。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校考省份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本科)专业的录取,按“体育高考[微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体育教育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 60%+文化分 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本科)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口语测试,口语成绩在C(或3)以上,高考英语笔试成绩要达到90分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志愿优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报考旅游管理专业(酒店管理方向)的考生身高要求男168cm、女158cm以上,且要求无传染病;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报考师范类专业(非艺术类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男160cm、女150cm以上。
第十六条 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认可各省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比例在65-70%左右。在生源充足、高考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但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不受民族成份限制。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广西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我院将在校园网上开通录取结果查询,并尽快给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收费及奖学金、贷学金政策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院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广西教育厅和崇左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帮困政策及措施:
1.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
2.学院设有助困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王冠川助学金”、“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成才计划奖(助)学金” 等。
3.学院建立了较完善的“奖”、“助”、“勤”、“缓”等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目前各地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当地教育局资助办公室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五章 咨 询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院招生办电话:0771-7870987,7870709。学院监察室电话:0771-7870900。
2.学院网址:http://www.gxnun.net
3.学院招生办电子信箱:nzzsb@163.com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本、专科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院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院统一颁发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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