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理事不得借职务在招生上获不当利益

2014年08月18日10:32  北京青年报     收藏本文     

  高校理事会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主体,是社会参与高校办学、扩大高校与社会联系、合作的制度平台。但理事会不具有决策职能,高校的重大决策应当根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学校党委做出。教育部昨天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的公办高校理事会给出了明确定位。    

  《规程》的适用范围为国家举办的普通高校,高职学校可参照执行,民办高校不适用,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规程》明确,高校理事会的作用包括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理事会不具有决策职能,但是可以承担相关的决策咨询和监督职能。高校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高校理事会理事不得在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本报讯(记者  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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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高校理事会规程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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