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9)

2016年06月05日 14:34 新浪教育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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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厅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微博)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

  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10。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 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11。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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