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

教育部发布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
2018年04月11日 10:39 教育部网站

  6、教学规范

  6.1教学过程规范

  各专业应根据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教学过程规范,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大纲与教案的编写、教学方法运用、教材选用、课程辅导、课程考核等内容。

  6.2教学行为规范

  各专业应制定和实施教学行为规范,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精神风貌等要求。

  7、教师队伍

  7.1教师队伍规模与结构

  专业教师队伍应满足专业教学需要。

  新设法学类专业专任教师人数应当达到本专业核心课程总数的1.5倍以上。

  原则上,法学类专业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应当配备1至2名专任教师任主讲教师。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应当高于9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专任教师队伍应当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各专业师生比不得低于1:17。

  7.2教师专业背景与水平要求

  7.2.1教师专业背景

  专任教师应具有5年以上本学科专业教育背景,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教师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或跨学科教育背景。

  7.2.2教师水平要求

  专任教师应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应具备广博的专业知识,精通专业理论和方法,具有完成本专业教学任务的知识储备;应深入了解法治实际情况,促进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应具备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并能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8、教学条件

  8.1信息资源要求

  各高校应提供数量充足、种类齐全的法学类专业纸质和电子图书资源,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中文和外文电子资源数据库(含新设专业,具体要求参见附表)。信息资源应能满足不同层次和阶段学生的学习需求,满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需要。

  8.2教学设施要求

  各高校应为法学类专业教学提供数量足够和功能齐全的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专业教学设施应完全开放。特定专业课程应配备该专业所需要的特定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

  各高校应与相关实务部门紧密合作开展专业实习,建设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实习基地,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保障学生集体实习比例达到50%以上。

  新设专业应建设有能基本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模拟教学场所和实习基地。

  8.3教学经费要求

  要切实保障法学专业类的教学经费投入。教学经费专指在专业教学各个环节发生的资源建设费、教学运行费与教学评估费。在保证生均年日常教学经费不少于1400元的基础上,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稳定增长。教学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9、教学效果

  9.1课堂教学效果

  各专业课堂教学应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内容安排合理,教学纪律严格,教学资源丰富,注重知识更新;教师的课堂讲授富有启发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与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尊重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地位,与学生沟通良好。

  各专业应建立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课堂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教学效果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终考核、教学奖励以及评优、职称评聘的依据。

  9.2教学成果

  各专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在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等方面,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水平较高、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成果。

  9.3生源与就业

  各专业应把生源质量与招生规模、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毕业生就业率等内容作为教学效果考核的指标,保证较高的专业声誉和较好的生源质量。

  10、质量保障体系

  10.1质量保障目标

  各高校应以本标准为基础建立覆盖上述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专业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等指标的质量保障目标系统。

  10.2质量保障规范与监控

  各高校应围绕各质量保障目标要求,制定质量保障实施规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调控改进机制,开展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质量评估,确保对教学质量形成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充分实现。

  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加入所在省份高考家长群,为家长搭建交流互动平台,获取往届优秀家长经验、志愿填报技巧、考生心理辅导方法、考前营养搭配等诸多优质内容!

法学类教学质量
0条评论|0人参与网友评论
最热评论

高清美图

博客

国外大学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