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8普通高等学校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

海南2018普通高等学校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
2018年05月31日 11:13 新浪教育

  十一、佩带监考工作证件参加监考,文明着装,穿软底鞋,遵守监考工作纪律,执行监考员守则。

  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监考工作过程中,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得无故在考生身边停留,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将手机、照相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内容,不得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二、考前、考后按要求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

  十三、校准考场时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十四、确认手机信号屏蔽器摆放正确、工作正常。

  十五、完成主考布置的关于考试的临时性工作。

  附件4

  流动监考员职责

  一、负责考生入场身份验证工作。

  二、协助副主考在指定的楼层处理考务有关工作。

  三、负责检查所在楼层洗手间的清理情况。

  四、负责带考生上洗手间。

  五、协助监考员处理考试期间的偶发事件。

  六、负责考场与考务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附件5

  视频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前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

  二、考试期间,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和要求在视频监控室内集中精力严密观察考场传来的考试图像,监督监考员履职情况,认真填写《海南省普通高考视频监考员工作记录表》,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严守监考工作纪律和视频监控室规定,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视频监控室,爱护使用的设备并不得擅自拆装,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

  五、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

  六、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件6

  考试实施程序

  一、工作人员进入考点

  1、主考、副主考、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在每科开考前60分钟(其中语文、英语科考前70分钟)到达考点办公室。

  2、所有监考人员在进入考点办公室时,必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监考人员要主动清身,将携带的物品放置在考点统一指定的物品放置处保管,禁止将手机、照相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3、主考要简要总结上一科的考试情况,提出本场考试的具体要求;第一科考试则强调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二、领取试卷(考前50分钟,其中语文、英语科考前60分钟)

  4、监考员与试卷保管组工作人员办理试卷(含答题卡)交接手续,同一考场的监考员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考场相片与座位排列表》和密封试卷袋、答题卡袋的胶水及其他考试用品,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密封膜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并核对条形码是否属于本考场,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卷手续。

  5、由副主考统一带领所负责监督协调考场的所有监考员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

  三、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考前40分钟,其中语文、英语科考前50分钟,广播提示)

  6、考务工作人员(每10个考场至少安排1名)在考点大门前,通过考生身份识别系统对进入考点的考生进行身份验证,有序组织考生进入考点。

  7、甲监考员负责背护试卷、答题卡。甲乙监考员在考场内视频监控下检查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并使用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对考生(面向视频监控)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引导考生将携带的非考试物品放置在考场门口的“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制止考生将携带的书籍资料等考试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

  8、语文科考前25分钟,广播宣读《考场规则》。

  四、分发答题卡、草稿纸(考前15分钟,广播提示)

  9、甲监考员根据广播提示校准考场挂钟时间。

  10、乙监考员当众验示答题卡袋封面标注科目是当科考试科目且密封完好,拆封、核对、清点、分发答题卡、条形码和草稿纸。

  11、广播提示考生检查答题卡是否有皱折、污损,注意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注意事项”要求,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码填写在指定的位置,核对条形码上本人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无误后,将其粘贴在指定的方框内。监考员要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粘贴条形码。

  五、启封试卷(考前10分钟,广播提示)

  12、甲监考员当众验示试卷袋封面标注科目是当科考试科目且密封完好,拆封、核对、清点试卷。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试卷数量不符及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13、乙监考员逐个检查考生条形码的粘贴情况,核对考生在答题卡和草稿纸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准考证》上一致,填写的方法、内容是否正确。

  六、分发试卷(考前5分钟,广播提示)

  14、开考前5分钟甲监考员开始分发试卷。按座位号从小到大顺序分发试卷。试卷不得由考生自行传发。

  15、试卷分发完毕后,乙监考员在考场内的黑板上以醒目板书的形式提示考生当科考试科目、试卷的张数、页数和考试时间等信息;甲监考员指导考生清点试卷,核对试题是否有漏印、污损、字迹不清等问题,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区域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并要求考生开考信号未发出前不许答题,否则按抢答处理。

  七、考试开始(广播提示)

  16、开考信号发出后,甲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

  17、甲监考员在考场前面注视考生应试,维持考场秩序;乙监考员持《考生相片与座位排列表》逐个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考生相片与座位排列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检查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正确,若有问题,立即查明并报告主考予以处理。核对考生身份无误后,甲、乙监考员共同在《考生身份核对确认表》上签名。

  八、考试期间

  18、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点;(6月8日英语科的考试,14:45后禁止迟到的考生进入考点);乙监考员按照省考试局要求做好缺考记录,适时处理缺考考生试卷(卡)和空白试卷(卡)。

  19、甲、乙监考员分别在考场前、后集中精力注视考生答题,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的要及时制止。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要如实、详尽地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同时要认真填写《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内容,并要求违规考生在《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规定的位置签名(若考生不接受签名时,监考员应在“其他”处写上“已告知考生,但考生不接受签名”字样),考生用于作弊的物品应予暂扣。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考,及时处理。考试期间,有其它异常情况的也应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情况较多的可另加附页。

  20。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21、监考员一般不在考场内走动,不在考生身边停留,不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和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

  22、除主考(含副主考)、监考员、省派巡视员以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考场,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考场的,须经主考批准。

  23、开考30分钟后,乙监考员负责收回缺考考生的试卷、答题卡和条形码,甲监考员负责用红色字迹笔在试卷及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写上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在正面的空白处写上“缺考”字样,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涂黑,把缺考考生的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的方框内。对被调换下来的作废卡,应用红色字迹笔在正面的空白处写上“作废”字样,并在调换时交有关工作人员装回备用答题卡袋中。对多余的答题卡,应用红色字迹笔在正面的空白处写上“空白”字样。监考员对《考场记录表》、试卷袋面、答题卡袋面相关栏目按“说明”认真进行填写。

  24、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厕后回到考场,监考员在视频监控下用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声音设置为振动报警模式)对考生重新进行检测,确认无违禁物品后,考生方可进场继续考试。

  25、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离开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26、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广播提示 “现在离考试终了还有15分钟”。

  九、考试终了

  27、广播提示“考试终了时间到,请考生立即停笔,继续答卷者按违规处理。请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按从上至下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坐在原座位等候监考员收取,待监考员通知离场后再离开考场。”

  28、甲监考员在讲台前注视考生,制止拖答行为。

  29、乙监考员先收答题卡并清点。

  30。甲监考员收试卷及草稿纸并清点。

  31、考生离开考场。

  十、试卷、答题卡、考场记录表的密封与回收

  32、甲监考员负责对试卷和草稿纸进行清点,按照座位号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交乙监考员清点复核,然后一并装入试卷袋中;乙监考员负责对答题卡进行清点,将考生(含缺考考生)的答题卡按座位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缺考考生答题卡放在相应座位号)整理好,交甲监考员清点复核,在考场中等待分管副主考检查复核并签名确认,再装答题卡袋密封。

  33、甲监考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考试期间无异常情况的在“考场记要”栏内写上“正常”字样,甲、乙监考员分别在《考场记录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名。

  34、甲、乙监考员共同携带密封后的答题卡袋、试卷袋(内含草稿纸)、《考场记录表》、有记录的《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存根,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试卷保管组并办理交接手续。

  35、试卷保管组对各考场监考员送交的答题卡袋、试卷袋(内含草稿纸)、《考场记录表》、有记录的《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进行清点后,将记录异常情况的《考场记录表》和有记录的《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存根,按科目归类装入《异常情况考场记录表回收袋》中,然后交主考检查验收签名并密封;“考场记要”为“正常”的《考场记录表》按科目归类装入《正常情况考场记录表回收袋》密封好。试卷保管组应按各类袋面要求填写袋面有关内容,然后密封、移交。

  36、暂扣考生用于作弊的物品应及时移交考务组进行登记。如属一般物品(如考生夹带的纸条、书籍、涂改液等)由考务组扣留保管;如属贵重物品(如手机、电子存储记忆设备等)则由违规考生写下有关字据后退还考生。

  37、回收的试卷袋(内含草稿纸)和《正常情况考场记录表回收袋》由市县招生办负责保管备查,期限至今年年底。应考答题卡、备用答题卡、备用试卷、《异常情况考场记录表回收袋》,由市县招生办按有关要求送交省评卷场(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一、备用试卷及备用答题卡的启用

  38、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试卷短缺、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的,经主考批准,由主考、保密员及领用监考员在备用试卷袋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启用时间和原因、份数、使用考场后,才能启封和使用。

  39、主考、保密员及领用监考员签字确认后,由保密员和考务组工作人员,将原封备用试卷送到所需试卷的考场,交由该考场监考员启封并取出所需的试卷,然后密封交给送卷人员带回试卷保管组保管。

  40。因答题卡少装、破损、污损等原因须启封备用答题卡的,经主考批准,由主考、保密员及领用监考员在备用答题卡袋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启用时间和原因、份数、使用考场后,才能启封和使用,被调换下来的作废卡装回备用答题卡袋。

  附件7

  考 场 规 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金属探测器安检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笔袋等文具。严禁携带手机、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算器、钟表(含手表)、涂改液、修正带和其他非考试用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始终放在课桌面右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粘贴考生本人条形码。凡漏填(涂)、错填(涂)、书写字迹不清或条形码粘贴错位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场时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为准。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6月8日英语科的考试,14:45后禁止迟到的考生进入考点;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在考试过程中,同一考场不允许两名或两名以上考生同时上洗手间。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含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考生须配合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对本人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处置并按要求签字。

  附件8

  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

  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是指经省考试局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的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视频监控设备,是指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内的考场视频监控设备、作弊防控设备、考生身份验证设备、网络设备硬件及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四条 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原则上只适用国家教育考试和省级教育考试部门组织的有关考试,其他考试须报市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使用。非考试期间,学校可用于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手机信号屏蔽器要根据《海南省考试局关于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手机信号屏蔽器使用范围的通知》(琼考〔2011〕4号)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 考点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和使用设备,并制定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要指定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负责本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视频监控室的管理

  第六条 考点的视频监控室要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系统管理人员须按时到岗,准时启闭监控系统,密切监视画面运行状态,并将监控情况及时进行记录。

  2、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拆装设备、删除监控软件。

  3、系统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私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资料外传,不得将系统操作密码告知他人,违规者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4、考试值班期间不得因私使用监控室工作电话

  5、系统管理员应在每天考试结束后,将当日所有考试录像文件(选择录像时间:当天第一科考试前30分钟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10分钟)统一复制到移动硬盘,在所有考试结束后密封,按照保密件移交程序于3日内交到市县招生办,在复制备份之前严禁自行删除。

  第七条 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负责在视频监控室通过网上视频监控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1、视频监考员须符合考试监考员的选聘条件,熟练掌握考场监控设备的操作方法,遵守《监考员守则》。

  2、视频监考员严禁调整摄像头近距离查看试卷内容和考生答卷情况。

  3、考试期间,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如图像出现丢失、设备报警等),视频监考员应立即向主考报告,同时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不得擅自中断记录状态和重启设备,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八条 考试期间的录像资料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市县招生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调用,录像资料保留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第九条 各级领导视察或巡视员凭证方可进入监控室,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条 考试期间,无关人员禁止操作考场监控系统。如果暂停使用该系统,可以由系统管理人员统一关闭系统设备电源,禁止非管理人员私自开关设备。

  第三章 视频监控设备的调试与维护

  第十一条 考前按要求做好视频监控设备、系统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

  1、考试前10天,考点要对摄像头、金属探测器、手机信号屏蔽器、身份证识别等设备进行测试,考点要安排专人对考场摄像机镜头、防护罩、硬盘录像机等设备进行清理,确保设备整洁、图像清晰

  2、考试前一周,各考点要与省级指挥中心进行互联互通测试,保证所有监控点图像能在考点指挥中心电视墙上显示,可以录像存储,同时能将图像传输到省级指挥中心。

  3、考试前3天,考点须完成各考场摄像头命名标识工作,并上传到省级考试指挥中心。文件格式为:46+市县编码+考场编码+考点自定义,例如:海口市第一中学文科第三考场可以命名为:4601_文003_初三1,考点名称由施工方调试后统一固定在视频图像的右上角,不得擅自更改。

  4、考试前2天,各考点须完成考场摄像头的角度、焦距、光圈、色彩饱和度调整工作,确保摄像头镜头全部显示考生考试状态。要给金属探测器装上电池,并测试是否正常;手机信号屏蔽器要通电测试,确保能正常屏蔽手机信号;要检测身份证识别设备,是否可以读取验证身份证信息。

  5、考试前1天,各考点系统管理员应完成监控设备硬盘空间的清理工作,将各视频监控时间统一校对调整准确,并开启自动录像功能。

  6、通过调试如发现系统、设备存在故障,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 各考点负责考场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护。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调整摄像头角度和镜头、遮挡镜头、私自关闭设备电源;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明确纪律要求,防止出现学生损坏设备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考点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不得私自改变有关设备的参数配置(如IP地址、端口等参数),确需更改的,须上报省考试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考场视频监控系统中开设的用户名和密码为考点用户专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所有监控设备的IP地址属于保密信息。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严禁在监控设备上安装、拷贝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十六条 各考点在考前1天至考试结束应切实做好视频监控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需安排专人拔掉手机信号屏蔽器电源,取出金属探测器电池防止设备损坏。

  第十八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市县招生办或考点要及时回收金属探测器、手机信号屏蔽器、身份证识别等设备,检查金属探测器电池是否取下,手机信号屏蔽器天线是否齐全,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笔记本电脑电池是否取下等等,并要对以上设备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信号传输,各考点在考试期间,必须保证校校通或监控网络的出口带宽不低于20M。

  第二十条 考点视频监控室应配备应急电源系统(UPS),确保停电时监控程序安全、有序退出,防止因停电丢失考场监控的图像资料。采用联合接地体,接地电阻<1Ω。单独为监控室设置接地体时,接地电阻<4Ω。监控设备应有可靠的避雷、接地系统,避免雷雨季节设备受损。

  第四章 试卷保密室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前一周,各市县招生办须做好试卷保密室监控设备调试、与省级指挥中心和国家级巡查指挥中心互联互通测试等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对系统管理员、考务联络员等进行系统培训。在值班监控间,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在试卷进入保密室的前一天,系统管理员应把视频监控系统调为自动录像状态,每天要做录像信息的备份,直至所有试卷搬出保密室5小时后再关机。

  第二十三条 保密室监控录像实行6小时回放制度,值班人员上岗前要熟悉视频监控设备的操作流程,并作好相关影像信息的文字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县招生办和省考试局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密室监控设备管理

  1、严禁扩散用户入网口令及密码,不得擅自更改软件参数和数据;

  2、严禁擅自更改监控设备内部配置及参数设置,如IP地址、端口等参数等;

  3、严禁使用非备份用的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移动设备插接监控设备,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擅自拷贝、存储监控数据信息。

  4、视频录像要归档保管至少半年,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设备归属及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设备通过验收后,由省考试局统一划拨给市、县教育局。市县教育局要责成相关部门对设备进行分类编号,依工作管理需要分类,注册到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对其所管理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根据《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11〕268号)文件要求,按照隶属关系,将设施设备的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考试局负责解释,每项考试系统联调及相关协调工作联系人,考前由省考试局另文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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