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进入国家“211工程”和“双一流”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本科办学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邮编201620。
第三条 对取得学籍并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审议和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参与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纪委监察处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含不分文理的综合改革)。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城乡区域入学机会公平,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人才需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份)和本科第一批(包括合并后的本科批、或不分批次的分段录取,下同),考生可同时填报。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和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注: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相关规定进行调档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省级招生机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计入考生投档成绩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对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退。在本科第一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符合学校录取标准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
第十五条 上海、浙江考生应严格对照学校在该省(市)公布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填报与自己选考科目相匹配的专业;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含)以上,江苏省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对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外语成绩、高考实考总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对上海市完全同分考生还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若上述情况完全相同,学校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招生条件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选考科目不匹配或不符合招生条件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普通类型招生中,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可以报考所有专业;俄语考生可报考俄语、哈萨克语、乌兹别克语和所有非外语类专业,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考生可报考本语种专业和所有非外语类专业,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均开设英语必修课程,部分专业课用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学校课程设置进行学习。
第十九条 考生报考学校所有外语类专业都必须参加各省级招生机构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未组织口试的省份除外),学校在普通类型招生时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国家专项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相关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每人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德语(经济学):每人15000元/学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住宿费:每人1200元/学年(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出国交流资助等。从新生入学到毕业就业,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帮扶资助,并开展与专业紧密结合的特色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广阔平台,确保没有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admissions.shisu.edu.cn,电子邮箱:ao@shisu.edu.cn,咨询热线:021-55386006、55383668,微信、微博:上外招生。学校招生监察电话:021-65422784,电子邮箱:jiwei@shisu.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规则,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