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原六学生因受处分状告学院名誉侵权,法院一审判令学院赔偿20多万元,这一引人注目的案子终审有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六原告起诉的裁定。法院昨日送达此裁定。
湖南外语外贸学院戴某等六名学生因男女同宿酒后失态受到校方处分,校领导并在全校男生大会上公开对其进行了批评,六学生据此以校方侵害名誉权起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及学杂费合计30多万元。去年12月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出人意料,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判令校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0多万元。
一审判决后,学院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校领导在男生大会上实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校方对六上诉人的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并就其行为在大会上提出批评,是依职权而进行的内部管理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长沙中院认定,六名学生提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六原告起诉的裁定。(欧阳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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