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蛮之风不可长
我是名教师,让我来处理“同居的同学”,我的意见———公开开除!为什么?请先听一段小故事。
6名学生在校内同床同居两次,显然违反了校规。为了严肃校纪、教育他人,必须开除,这是培养学生成材的必要砝码。而6名学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控告校方的处理行为,明显是刁蛮作风:践踏了校纪校规,破坏了其他同学的学习、生活环境,影响了大学生的形象和社会风气(成年人还有非法同居之罪),不开除当“大熊猫”去保护呀?什么是“隐私权”?《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的对某个人、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处理这件事,“与某个人、与公众利益”有无关系决定了是否侵犯“隐私权”,那6名学生的做法显然破坏了公众利益,他们却只许放火,不许救火这种行为是“刁民”行为。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滋长了刁蛮作风,将使学校陷入两难境地。盐城阿甘
不法者的隐私不必保护
作为具有高素质、高水准的大学生,明知同居非法却执意为之,依理依法都应惩处,但作为执法者的人民法院不但不对有悖法律的行为制裁,相反还对处理违法违纪学生的学校打板子,真不知他们是维护的哪家法律。说到隐私权和人格权问题,法院更不应良莠不分。保护遵纪守法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这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但保护不法者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就大可不必。倘若对此不加区别的一概保护,那么请问是不是对各类罪犯的犯罪过程不应披露呢?若媒体对这些人的犯罪内幕进行曝光报道,是不是可以认定媒体侵犯了这些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呢?若是的话,那么天下哪还有什么好、坏之分呢?显然,法院判校方败诉,是对那6名男女大学生同床过夜行为的姑息,说严重点是纵容包庇。若说法院这是依法审判的话,笔者倒怀疑这法是不是不够健全。淮安严定香
大学生作为尚未走上社会的学生,隐私似应受到保护,但大学生在实质上所具有的半社会化身份又使得他们常常不够自律,做出些超前的社会行为,对于这种特殊人群该如何对待,还得各位场民集思广益。
《江南时报》(2001年04月15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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