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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职业移民种类繁多,现主要将与中国人关系密切的类别做一简介: 1、杰出人士移民 1992年的美国移民法修正案通过了准许“杰出人士”移民美国的法律。移民局颁布了一个“十条标准”,以检验申请人是否够得上“杰出人士”的需求。法律还规定申请人只要符合十项条件中的三项,原则上就可确认为是“杰出人士”,也就符合申请绿卡的条件。通过这种方法申请绿卡的好处是,时间很快,虽也受配额限制,但一般移民局在一到二个月就会有批准结果。其次是申请人不需在美国事先找雇主,是一种自己雇自己性质的移民。 2、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这项法律限制在教授或研究人员之内,一般需至少拥有硕士以上的学位,要有可以证明其学术成果的文章、专著等。在申请方式上和“杰出人士”大同小异,获准后,也同样可以直接申请绿卡。 3、跨国公司经理 这项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在国际性公司、也就是跨国公司担任经理级职务的人士,并对公司的营业额有明确的要求。近些年,许多中国人先在美国开设分公司,然后以L-1身份进入美国,待公司有一定营业额后,再提出申请,要求移民局鉴别其“跨国公司经理”身份,从而达到申请绿卡的目的。 4、投资移民 “投资移民”是个新的称呼,过去在移民法上叫做“鼓励就业移民”。说白了,就是一个外国人来美国,若能为当地人创造工作机会,美国就准许他移民。 简单说来,投资移民必须为美国创造十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也就是说,至少要雇佣十个员工。投资移民第一次拿到的是“有条件”绿卡,主要是为了预防有的人拿到绿卡后立即撤资。两年以后如果一切正常,方可以申请正式绿卡。这类移民过去为台湾和香港的大亨所喜爱,近年来,许多中国大陆企业家也跃跃欲试。 5、技术工人移民 技术工人移民的前提是必须在美国找到雇主,并由雇主向美国劳工部提出申请,最后经过移民局审查通过,从而取得绿卡。申请这项移民,耗时较长,一般至少需要一年半到两年,有时甚至三年的时间。 技术工人移民的法律依据是:雇主在美国当地找不到合适的美国工人,因此需要雇请一个外籍人士。因此在申请期间,雇主必须在当地经过公开招聘这道手续,从而证明其确实找不到美国人来担任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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