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耀彬)山西近日出台《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意见》,规定今后普通高中举办国际班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其他教育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山西规定,申请举办合作项目的中方学校须为具有较高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省级示范高中,同时还应具备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质等条件。办学申请须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提出,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各设区市举办合作项目的学校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普通高中学校总数的5%左右,合作项目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举办合作项目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标准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中国教育报》2013年7月22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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