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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谨防上当

http://www.sina.com.cn 2005/07/05 17:27  人才市场报

试用期谨防上当

  其一,单独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所以,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是违法的。《上
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通知中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被视作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试用合同,那么你实际上放弃了对被录用人员试用的权利。与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的手法一样,有的用人单位不订合同而口头上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同样也是无效的。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按规定也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使用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成为正式的劳动关系,你可以享受正式职工的一切权利。

  其二,对试用期长短的随意性。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试用期的长短也有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这个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凡是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上述规定的,其超过部分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合同期为两年。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超过规定3个月,当你被试用了3个月后,你已经自动成为正式职工了,如果用人单位再要炒你鱿鱼,必须按正式职工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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