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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关注劳动法 求职打工当心5大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0日 11:27   人民网

  昨日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获悉,受金融危机影响,近期本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有所变化,其中5种行为较为突出,求职者和劳动者要擦亮眼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求职者和劳动者一旦遭遇用工陷阱,可及时拨打电话12333举报投诉。

  陷阱1 要想工作先交费

  小王去年大学毕业,近日经朋友介绍在本市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实习。实习的第一天,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通知她要交100元的考试、报名费用。

  专家提醒:早在1995年,国家就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应当如实告之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陷阱2 超期试用不签合同

  小李在一家电脑公司做销售工作已经一年多了,但公司一直让其试用,却迟迟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

  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如果试用期超过六个月,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陷阱3 企业困难随意裁员

  马小姐在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单位订单减少,生产出来的设备销售不出去。老板表示,为减少亏损,要裁减人员。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以裁减人员。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是否确实存在严重困难,需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由劳动部门最终认定。

  陷阱4 口头约定未签合同

  去年7月,张先生应聘到一家服装加工厂,老板说如果表现好,以后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可去年9月中旬,张先生被老板派到外地送货,因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腰椎受损。他要求老板为其支付医疗费,但老板却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专家提醒: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后,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可以将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双方在招聘会上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工作证、胸卡、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妥善保存。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有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人证和物证,就可以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维权。

  陷阱5 保险补贴当工资发

  “去年来天津工作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知我们,要给大家上社会保险。以前没上过保险的员工,每月多发300元,作为保险补贴到工资里。我开始还挺高兴,心想每月可以多发点钱。后来才知道,公司的做法看似照顾我们,其实是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在本市一家建筑单位打工的小李说。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作为福利支付给个人的做法,是企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规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日后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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