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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位吴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反映,前不久他在街上看到一张海报,上面写着某演出公司将组织一场演出,并且演员中有自己的一位偶像,于是带着女友前去观看。但演出时间却被推迟了一个小时,好不容易等到演出开始,自己崇拜的偶像却始终未露面。吴先生非常气愤,找到演出单位要求退票,并按《消法》进行索赔。演出公司称观众不是消费者,在《消法》上也没有条文规定观众可以索赔的。吴先生最后只好不了了之。那么观众到底是不是消费者呢记者对各界人士进行了采访。 演出公司:不是 成都某演出服务公司的陈先生对“观众是消费者”一说不太赞同,他称如果观众是消费者,那么观众就可以以满不满意演出来决定是否索赔,而事实上观众满不满意很难界定,每个人的审美情趣和艺术欣赏水平都是不同的。比如说演出公司主办了一场高雅的钢琴演奏会,而许多人可能都不会欣赏,那么是否意味着他不满意就要索赔呢 成都市文化局:目前不是 成都市文化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文化消费是享受精神产品的,这与享受物质产品有一定的区别,从这个特殊性来说,在法律条文未出台之前观众还不能理解为消费者。 省消协:应该是 四川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虽然四川还没有具体条例规定观众是消费者,但观众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接受服务的个人,从意义上理解应该是消费者。在前几天,浙江出台的消法新实施办法已将文化消费纳入到一大消费的概念里。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观众也成为了消费者,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四川也应该考虑从法律上规定观众成为消费者,把文化消费纳入到一个大消费的概念里。(本报记者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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