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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2007年在职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13:53   新浪考试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2007年在职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

  招 生 简 章

  培养目标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立足于进一步提升政法系统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律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水平,为国家培养更多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招生人数

  2008年计划招生人数100名。

  专业学位代码410100。

  报考条件

  1、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2、工龄3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7年7月31日);

  3、在法院、检察院及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工作的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

  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预报名、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1、预报名时间为7月1日起报考者登陆我校研究生招生网(www.shufe.edu.cn/yjsb/index.htm),按要求简单填写个人信息。下载报名资格审查表,贴本人近期二吋免冠照片1张,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其照片上加盖公章,并对其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填写推荐意见后,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同于2007年7月20日前交(寄)我中心。

  2、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10日-7月25日。报考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shmeea.edu.cn)或当地省市级学位办指定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并牢记网上报名编号。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所辖考区网上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后,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汇总后于7月10日前在其网页上(http://www.cdgdc.edu.cn/zz07.html)向社会公布。

  3、现场确认时间为2007年7月27日至31日8:30-16:00,现场确认地点由各省市学位办指定。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报名手续。上海市学位办指定我校在上海市的报名地点为同济大学研究生院(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瑞安楼底楼大厅)或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体育馆)。报考者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只进行网上报名未到指定现场确认点办理照相等相关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

  资格审查

  我校对考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条件的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考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诚信负责。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考试形式、科目及时间

  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试

  初试实行全国联考。

  初试考试时间: 2007年10月27、28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初试考试科目:外语(英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二)复试

  复试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组织。

  复试内容:政治理论、综合面试。

  我校将根据初试成绩确定复试分数线。

  考试大纲

  全国联考考试大纲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组织编写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05版)及《2007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

  学制及学习方式

  在职法律硕士学制三年。

  采取在职不离岗的形式,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习。

  培养方式及学位授予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学科研的特色和优势,制定了自己的教学培养计划。在职法律硕士培养实行学分制,三年总计应修滿45学分。整个学习过程采取导师制,导师将引导学生完成整个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且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J.M)学位,并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报名咨询

  地 址: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

  上海财经大学第四教学楼北楼三楼J.M教育中心办公室

  邮政编码: 200083

  电 话:(021) 65443412,65440188

  网 址: web.ccun.net/fxy/jm/

  E - mail : jm@mail.shufe.edu.cn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考研频道 考研论坛 考研博客圈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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