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传真营业点和高校都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6日 16:10   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

  【律师观点】

  传真营业点和高校都有责任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薛洪增认为,石鹏飞失去了复试资格,其收发传真的营业单位与四川社科院都应负有一定责任。

  在前期,学生是自己推荐,取得录取高校的口头同意,虽然复试结果不一定录取,但是由于双方在口头上已经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虽然四川省社科院称录取时间紧,名额有限,但最起码应该给符合条件而且是达成口头合同的考生一定的合理期限,给学生发传真,很可能就因为传真机故障,出现接收不及时的问题。为什么不用一种更安全稳妥的方法?比如书面邮寄的方式等。这也暴露出某些高校在招生程序上的不足。

  同时,薛洪增还认为,对于这家营业单位以传真收发不到,没有收取费用所以不承担责任的说法不成立。既然这个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事先同意了为这个学生收传真资料,所以双方也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对外营业部门有义务保证各种设备正常,在没有正常接收到对方的传真资料后,应该及时向当事人联系说明情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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