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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考研政治思修法基热点难点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0日 16:12   海天教育

  一、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利益,为人民服务还有意义吗?集体主义还行得通吗?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我们党一直强调,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有人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大家都忙着挣钱,在这个时候再来讲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还有实际意义吗?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利益,与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的精神不能并存吗?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作为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可以,向广大公民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否有些脱离实际?对这些困惑,需要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给予说明。

  一、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产生上述疑惑的原因之一,是没有正确认识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没有科学把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为什么说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呢?

  首先,我们应从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来认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生产关系的主流和本质,同时也代表着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和压迫,每个劳动者都在为社会、为他人同时也是为自己而劳动。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在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在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人际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利与义务不再分属于两个对立阶级而是统一于人民自己身上。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是目的与手段相统一的道德,也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道德。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又都为他人服务。人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人人又都是义务的客体。全体人民通过分工和相互服务来实现共同幸福。不难看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在客观上要求为人民服务,要求道德建设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应当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中,服务多种多样。服务包含着市场行为,也包含着道德追求。作为市场行为,服务者通过为社会、为他人提供服务获得合理报酬;作为道德追求,服务者通过无偿服务,感受助人之乐,提升精神境界。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有偿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的有偿服务及所取得的合理报酬是应当的、正当的。作为工资发放的人民币是这种合理报酬的体现。但是,在这里,服务的实质仍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相互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民币的关系。所以,那种把为人民服务说成是“为人民币服务”的说法是不对的。在我们国家,除了公有制经济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个体户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自己的劳动所得,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里的劳动者是通过给老板“服务”而获得自己收入的。那么,怎样理解他们的劳动也是为人民服务,怎样理解他们的为人民服务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呢?说清楚这个问题,需要从整个国家的性质来分析。尽管我国存在着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但它们并不占主体地位,我们国家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因此,只要它们符合“三个有利于”,从根本上说,就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巩固和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也在为国家、为人民作贡献。所以他们既是为老板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

  其次,我们应从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认识。一般而言,市场经济是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同比较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场经营主体必须通过向社会、他人提供有一定质量的产品,建立满足社会和他人需求的良好信誉,即通过为社会、他人服务并为社会、他人所接受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换句话说,市场经济不但不可能排斥为社会和他人服务,而且恰恰需要通过优质服务才能实现市场经营主体自己的利益。但是必须指出,我们不能把市场经济的利他性同为人民服务混为一谈。因为为人民服务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如果把利他性归结为为人民服务,不仅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极大的混乱。须知,我们讲的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为人民服务,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性,又具有其个性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而且是同社会主义基本文化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因而,我们所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不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离开中国市场经济的这个特性,笼统地讲市场经济要求为人民服务,显然是不正确的。我们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为人民服务是不仅在于它要求人们在一切经济活动中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更在于它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引导、制约下,每个市场经营主体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更自觉、更积极、更规范地在自主的基础上为人民、为社会服务,要求市场经营主体把自身的特殊利益同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当然对正当个人利益的强调和重视与为人民服务并不矛盾。由此可见,为人民服务绝不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相干甚至根本对立的,相反地,它正是植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本性之中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道德上的反映。那种认为倡导为人民服务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悖的观点是片面的。

  至于说到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是对党员、对党和国家干部的要求,将它放大到全社会,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似乎脱离实际,这是由于对为人民服务的内涵理解不全面所致。从一般意义上讲,为人民服务的实质和基本内涵,就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人民的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这样的要求,对于一般群众来说,似乎它高不可攀、远不可及。须知,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要求不可能完全一样,为人民服务可以通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表现出来。在今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无私奉献是为人民服务;顾全大局、先公后私、爱岗敬业、办事公道是为人民服务;同志间、同事间、同学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是为人民服务;热心公益、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贫帮困、扶残助残也是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同样也是为人民服务。我们正在进行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存在于、洋溢于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之中。那种认为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道德在新的历史时期已经“过时”了的想法是没有根据的;那种认为为人民服务只适用于党员干部而不能推广到全体人民中去的看法是一种误解。当然,对于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每个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

  二、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首先,我们来分析为什么说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每一个社会和社会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有其相应的道德建设原则。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就是适合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建设原则。这不是主观的设定,而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是集体主义的经济基础,它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直接的经济前提;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共产党为执政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政体,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直接的政治组织前提;以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为思想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直接的思想前提。总之,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利益的根本一致,就使得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应当而且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施行。多年来,集体主义实际上已成为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最重要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也不可能改变集体主义原则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因为,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并不是要改变我国基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也不是要改变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二更不是要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性质。

  其次,我们来分析为什么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如上所述,我们所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作为一种机制、手段,不仅必须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而且必须服务于这一基本制度。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不是个人主义而是集体主义。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切实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紧密结合创设了条件,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道德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集体主义不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契合,而且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然而,为什么还有一些人会觉得今天强调集体主义是行不通的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集体主义的内涵不甚清楚甚至有某种误解。

  从总的指导思想来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集体主义原则,是提倡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在集体利益基础上的辩证统一。我们可从以下三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来理解和把握集体主义的内涵。

  其一,集体主义原则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集体利益体现着全体人民的意愿,体现着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从本质上和总体上讲,它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或虚构的。在这样的前提下,集体主义原则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无疑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集体主义并非提倡无条件地牺牲个人利益,而是要求尽可能地做到兼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主义社会各个成员的特殊利益即个人利益的实现,总的说,要依赖于集体利益的维系和发展,集体利益的实现为每个个人利益的实现创造前提和条件,同时集体利益的实现本身也意味着个人利益的实现。因此,离开了集体,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都是不可能的。相反地,集体利益一旦遭到严重损害,个人特殊的需要和发展即使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也难免受阻、扭曲甚至化为泡影。

  其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它和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是根本不同的概念,但个人利益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在社会主义社会,从社会整体利益的尺度来看,凡是与社会整体利益在价值目标上能够保持一致的能够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个人利益,都是正当的个人利益。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既不束缚和压制个人,也不扼杀个人利益,而是要尽量发挥集体中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保障和满足正当的个人利益,它们约束和限制的是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强调重视正当的个人利益与强调集体主义原则二者并不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有注意保障个人正当利益;实现个人的尊严、价值、权利,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造成生动活泼、充满活力地向前发展的局面。

  其三,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强调促进集体和个人的不断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代表全国人民并为全国人民所承认的真实的集体。但在不同层次的集体中,也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而不能或不完全能体现集体所有成员的利益。这既不是社会主义集体的本质,也不是社会主义集体的主流。强调坚持和弘扬集体主义本身就包括要努力克服各种不能真正体现集体成员根本利益的弊端,从而使集体的成员自觉地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不断促进集体完善的同时,还应当不断促进个人的完善。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在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更多地从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方面考虑,严格要求自己,以求这种矛盾能够更好地得到解决。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道德建设上一直强调的。但在过去一个时期,我们对集体主义的理解和阐述有时不够全面,在实际贯彻中也有某些简单化的做法,使人们对集体主义产生了一些误解。今天,我们所要做的是剔除附加在集体主义之上的不实成分,纠正贯彻集体主义原则实践中的失误,根据新的情况和实践,丰富、发展和完善集体主义原则。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依据我国经济生活和人们的思想道德状况的实际,可将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无私奉献、一心为公的层次。这是集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共产党员、先进分子应努力达到的道德目标。二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层次。这是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的人们能够做到的要求。三是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诚实劳动的层次。这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把个人的理想与奋斗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集体主义精神离我们并不遥远,就存在于、体现于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人人都可以而且应当践行集体主义原则,沿着道德层次的阶梯循序渐进地向上攀登。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拥有金钱的多少能否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拥有金钱的多少是不能作为衡量人生价值标准的。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到底是什么;二是为什么金钱不能作为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为了说清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人生价值及其评价标准

  人生价值是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人生价值评价是对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评价,是对人生实践活动及其是非功过所作的结论。它反映不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客观关系。人生价值包括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就个人而言,自我价值是指自我对自己本身的肯定关系,基本内容是自我生命生存的价值和自我发展的价值;社会价值是指个体的人生对社会和他人的意义,即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一般情况下,完满的个人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作为一个具体的人来说,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是同时存在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自我价值必须与社会价值相结合,并通过社会价值才能表现出来。一个人只有把自己与社会和他人联系起来,积极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才能在追求自我满足的同时,满足社会的需要,把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一致起来。

  在清华大学建校90周年庆典上,20世纪60年代毕业的校友朱凤蓉的发言引起了人们巨大的情感震撼。她介绍了近40年来100多名清华学子奔赴新疆核实验基地工作的情况。他们不畏艰苦,无私奉献,在献身祖国的事业中,成长为技术骨干、学术带头人、领导干部,其中出了1名院士,2名司令员,4名所长,7名将军。她最后深情地说:"我和我的丈夫都是清华学子,长期以来我们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工作中,多次获国家科技奖励。现在,我们双双被授予少将军衔。说实话,我们是从清华毕业的极普通的学生,仅仅因为我们投身到了一个伟大的事业中,仅仅因为我们把自己的理想追求同国家民族的命运结合起来,才体现了我们自己的人生价值。"转引自刘书林:《思想道德修养》(教师用书),第134~135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朱凤蓉同志的讲话引起全体师生和在场的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长时间的热烈掌声。江泽民同志在这次大会上讲话时强调说:"实践证明,牢固树立为祖国和人民而奋斗的理想,并坚韧不拔地为实现这种理想而奋斗,不仅不会限制优秀人才的个性和才能的发展,而且恰恰相反,只有在这种火热的奋斗中,优秀人才的聪明才智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他们的生命价值才能更加完美地展现出来。一切有志的青年,只有走这条道路,才能对祖国和人民大有作为。"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420~42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这就是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把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人生价值观。

  把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这是新时期党对青年的人生价值观的一贯要求。江泽民同志在1998年北京大学百年校庆的大会上对青年大学生提出的四点希望之一就是:"希望你们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青年人富有遐想和抱负,憧憬着美好的未来。这是青年的特点,也是优点。但需懂得,个人的抱负不可能孤立地实现,只有把它同时代和人民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用自己的知识和本领为祖国为人民服务,才能使自身价值得到充分实现。"江泽民:《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8年5月5日。

  人生价值评价是人生的价值关系在意识中的反映,是把人生价值当作客体所进行的反思,是主体对人生意义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决断的综合反映,是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同一种人生内容,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评价。甚至对于同一种人生内容,出现截然不同的评价这是由于:第一,人们的价值观要受利益立场的制约,在阶级社会中,还要受阶级立场的制约,不同的阶级因其利益和需要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立场,对人生价值的评价原则和标准也就不同。第二,人们生活的环境、受教育程度、人生阅历和文化水平不同,从而对人生意义的领略和评价的标准也不一样。这就是说,人生价值的评价还要受到人们认识水平的制约。但在存在着阶级的社会里,不同阶级的评价差异就必然成为价值评价主要的差异。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在奴隶制社会,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是占有奴隶数目的多少。占有奴隶多的大奴隶主就是最有价值的;占有较少奴隶的人人生价值相对较小;本身就为奴隶的人是谈不上有什么人生价值的。在封建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它把等级和特权作为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金钱和财富是不够的,等级和特权才是人生价值的衡量标准。这种崇尚特权的情况,山东曲阜的"衍圣公"就是一个。孔子的后裔早在汉代的元始元年就开始了封侯加爵的历程,直到宋仁宗时期才被封为"世袭衍圣公"。有了封号的封建地主,其特权自然无人敢侵犯,其自我价值自然就高了。因此,许多大地主兼商人,虽然家财万贯,俨然地方的土皇帝,但由于没有等级特权的"封号",始终惴惴然,一定要花钱买个带有特权意义的名号,才能安心。封建社会是个等级森严的社会,等级的分别就更大。在封建贵族内部都要划分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法国大革命前夕召开的三级议会,资产富足的资产阶级代表还是不得不列为与穷人为伍的"第三等级",而同时已经破落穷困的贵族和僧侣,却根据自己的高门第地位,依然享受着"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的待遇。在封建社会,人生价值的评价与这个等级系列是一致的。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等级和特权崩溃了,人生价值的标准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资本主义社会把一切宗法的和特权的标准都否定了,转而用金钱作为评价标准,当然人生的价值也改换为以金钱为标准。在资产阶级看来,只有金钱或资本,才是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资产阶级以金钱、资本为标准,把社会的一切价值都浸泡在利己主义的冰水之中。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的一切关系都商品化了,金钱成了资产阶级人生活动的惟一杠杆。有钱就有一切,成了资产阶级的人生信条,享乐主义人生价值被视为"真理",获得肯定性评价。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也有不少进步人士对此持批判和否定的态度。他们看到拜金主义造成了人性扭曲,社会丑恶现象丛生,贫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动荡,因而呼吁社会公平、正义、良心、互爱等等。这对扼制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侵染虽然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没有触及产生这些丑恶现象的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依然是资本主义的主导价值观。

  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马克思主义第一次赋予劳动创造社会财富的崇高地位,劳动光荣的人生价值观念,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得到认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正因为这样,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也出现了本质的变化。在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了劳动和奉献的人生价值的标准。

  二、人生价值评价的基本原则

  人生价值评价包括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

  自我评价是一个人对自身的是非功过所作的评价,是从自我的角度,审视自己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自己的行为及创造成果、自己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从而确认自我人生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然而,要做到客观而正确地评价自我,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自我评价一方面受着人的科学文化素养、思想道德境界、自我意识水平的限制;另一方面,还受到人的自我情感、现实中的利害关系的困扰,自尊心、虚荣心往往使人过高估计自己,夸大自我价值。

  社会评价是社会方面对一个人的是非功过所作的评价。它以一定的社会利益与社会需要为标准,考察个人的行为及其创造成果对社会的作用,作出善恶、美丑、功过及其程度的评价,确认某个人或某群体对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意义。社会评价的主体是社会,不论评价者是以社会代表机构、公众还是个人的面貌出现,都必然站在一定的社会整体的立场上说话,以社会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以及该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价值评价的标准。

  人生价值评价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用来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进行人生导向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关系中作出选择。如果人们的行为效果是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对社会的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就会受到肯定和赞扬;如果人们的行为效果有害于他人或社会,对社会的发展起消极的阻碍作用,就会受到否定与谴责。所以正确的人生价值评价是社会进步的杠杆,可以帮助人们找到判别人生实践的是非成败的标准和根据,对于实现人生价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无论自我评价还是社会评价,要做到客观公正是不容易的事情。但是,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是客观存在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对那些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生价值,进行肯定性评价,而对那些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生价值,进行否定性评价,这样的评价才具有真理性。为了正确评价人生价值,应该坚持正确的评价原则。一般说来,在进行人生价值评价时,应注意以下一些原则:

  第一,客观性原则。坚持客观性原则,就是在人生评价中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事实就是人生的实际活动及其效果,包括成绩与错误各个方面。坚持从评价对象的客观实际出发,评价人生的是非功过,能够防止主观随意性,排除感情因素的干扰,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得出公正结论。

  第二,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就是对人的一生的全部经历和各个发展阶段的表现作全面考察,对一个人的优点与缺点作全面考察,防止以偏概全。

  第三,动机与效果统一的原则。人的活动总是在一定目的、意志支配下达到一定社会效果的过程,包含着动机与效果两个方面。动机是人们追求预期的人生价值目标的自觉意识,在实现人生价值过程中起着指导作用,因而对于评价人生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效果是指人们的实践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实际后果,是工作的实绩、实效等价值事实,是人生价值的客观体现。在进行人生价值评价时,在总的原则上应坚持动机与效果统一论,既看动机,又看效果。联系动机看效果,透过效果查动机。当动机与效果的善恶不一致时,更注重对效果的考察,但也决不能简单地以效果推断动机。但真正善良的动机是一定要顾及效果的。

  第四,历史分析的原则。进行人生评价,要联系评价对象所处的时代、社会关系来考察,以事实为依据,以对社会发展有益或有害为标准,作出相应的评价。既不能用现代人的标准苛求前人,贬低历史人物的功绩;也不能夸大历史人物的功绩,人为地拔高前人的人生价值。把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来研究,是这一原则的实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方法与阶级分析方法是统一的。在私有制和阶级存在的条件下,对人的价值评价必须考察有关人物所处的社会关系,考察他所代表的阶级利益,考察各个阶级的关系,以便判断有关人物的人生是否具有正面价值。 当我们说人生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的时候,这既是指人生价值的本质,又是指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可是,人们往往以一个人所获得的荣誉、地位和物质财富来评价他的人生价值。其实,这些只是社会对个人的贡献的承认,是对人的价值的外在反映。需要指出的是,个人头上的名衔和贵冠,并不一定能够客观真实地体现人的价值。人们的贡献与所获的报酬不一致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有的人贡献很大,却自奉甚薄;有的人做出了重大成绩却不被承认,不但没有荣誉和财富,反而受到非难和打击;有的人平平庸庸却身居高位;还有的搞歪门邪道却名利双收。这些现象说明,评价人生价值不能以一时的社会是否承认为标准,不能以权力、地位、金钱、荣誉为标准。当人们的劳动、贡献和他获取的报酬不一致时,他得到的名利地位并不能体现他的真实价值,只不过是一种虚假的现象。决定人的价值的是一个人的德才与劳动、创造、贡献。一个人的品德越高,知识才能越强,创造越多,贡献越大,价值也就越大。生活中往往是成就最大的人,对物质生活和名利地位很少计较,他们沉浸于创造的事业中,置名利于身外。而正是这样的人,对社会的贡献最大,最终受到的尊重与赞誉最多。因此说到底,评价人生价值要以人对社会的贡献为标准。

  当我们说人生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的时候,这既是指人生价值的本质,又是指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可是,人们往往以一个人所获得的荣誉、地位和物质财富来评价他的人生价值。其实,这些只是社会对个人的贡献的承认,是对人的价值的外在反映。需要指出的是,个人头上的名衔和贵冠,并不一定能够客观真实地体现人的价值。人们的贡献与所获的报酬不一致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有的人贡献很大,却自奉甚薄;有的人做出了重大成绩却不被承认,不但没有荣誉和财富,反而受到非难和打击;有的人平平庸庸却身居高位;还有的搞歪门邪道却名利双收。这些现象说明,评价人生价值不能以一时的社会是否承认为标准,不能以权力、地位、金钱、荣誉为标准。当人们的劳动、贡献和他获取的报酬不一致时,他得到的名利地位并不能体现他的真实价值,只不过是一种虚假的现象。决定人的价值的是一个人的德才与劳动、创造、贡献。一个人的品德越高,知识才能越强,创造越多,贡献越大,价值也就越大。生活中往往是成就最大的人,对物质生活和名利地位很少计较,他们沉浸于创造的事业中,置名利于身外。而正是这样的人,对社会的贡献最大,最终受到的尊重与赞誉最多。因此说到底,评价人生价值要以人对社会的贡献为标准。

  人生价值与对人生的评价发生分离的现象,说明掌握这一评价标准的确不容易。生活是复杂的,对人的价值的评价也是一个困难与复杂的问题。除了应当不断完善评价机制、提高评价者的认识水平以外,归根结底要靠实践与时间检验。大浪淘沙,实践和时间会使一切虚假的东西显露原形;实践和时间也会擦亮人们的眼睛,提高评价的水平;实践和时间为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创造成功的机会。一句话,持续发展着的人生实践是检验人生价值的最终标准,也是检验人生价值评价标准的标准。

  三、怎样对待金钱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我国社会把劳动和奉献作为评价认识价值的标准,认为它体现了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近年来,社会上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许多人说这一句话的时候,实际上把重点放在拥有金钱的重要性上面。还有的人说,有钱的人最风光,没钱的人没价值,挣钱越多就说明贡献越大,为什么不能用金钱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呢?诸如此类的说法,说明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金钱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了;同时也说明,更加需要对人们看待金钱的态度进行正确的引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都努力挣钱攒钱,合理地花钱消费。没有钱的日子是困难的、不好过的。但是,这与把金钱当成人生价值的标准并不是一回事。只有正确地对待金钱的作用,才能在人生价值方面把握正确的方向。

  金钱的作用其实并不神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金钱也是一种商品,只不过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地位也日益提高。因此,资本主义的拜金主义,本质上是一种金钱拜物教,而金钱拜物教,不过是商品拜物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金钱因而成为衡量一切事物的价值的尺度。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金钱也使人与人的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变成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用恩格斯当年的话说,就是:"在资产阶级看来,世界没有一样东西不是为了金钱而存在的,连他们本身也不例外,因为他们活着就是为了赚钱,除了快快发财,他们不知道还有别的幸福,除了金钱的损失,也不知道还有别的痛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卷,第564页。金钱高于一切,金钱万能,金钱能使恶行变成美德,卑贱变成尊贵,老年变成少年,懦夫变成勇士。如此一来,不择手段地谋取金钱,无休止地发财赚钱,就成为支配资产阶级全部活动的最高目的;为了金钱,不惜采取一切最可耻的卑污行径,甚至人格、良心也可以出卖。金钱的魔力渗透到一切交换与非交换的领域,把一切价值变为商品的价值。在这种货币拜物教--拜金主义的支配下,一切罪恶和腐朽行为都可以产生,拜金主义是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价值观,它把金钱看得比人的价值与尊严更重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计划经济时期,金钱的作用也大大增强了,这是经济运行机制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但是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却在拜金主义思想的腐蚀下,为了追求金钱而不惜伤天害理:制假售假,走私贩毒,偷税骗税,权钱交易,甚至杀人越货。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决不容忍这些丑恶现象,这些道德败坏的不法之徒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唾弃。

  在社会主义社会,获得金钱的多少并不能真正反映一个人贡献的大小,不能把金钱作为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贡献与报酬不匹配的现象,社会分工又造成人们的贡献大小与能力、态度不完全一致。总要有人从事赚钱少、但社会确实需要的工作。俗称"大款"的那些人并不都是对社会贡献大的人,其中有人靠的就是非法致富。如果以"一切向钱看"作为评价人的价值的标准,将会造成一系列严重恶果: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金钱,就把非商品当作商品贩卖,婚姻、爱情、身体、器官、良心、尊严都成了交换的商品;为了更多地赚钱,不惜铤而走险。人间的友爱、真诚、互助将被金钱驱散,信任危机的阴影将笼罩心头,法制与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将面临严重的灾难。

  在我们国家的现实条件下,由于种种原因,并非是贡献越大的人挣钱越多。我们国家表彰的23位"两弹一星"的功臣们,上海的劳动模范徐虎,北京的劳动模范李素丽,并不是获得金钱最多或很多的人,但在我们的社会里却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尊敬,成为受人们崇敬的楷模。山东某农村企业集团的总裁,带领村民集体致富,比一般村民不知多付出多少辛苦和劳动。十年巨变,建成了每年上交国家利税6亿多的大企业,村民的生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但是总裁本人只拿普通工人最高档的工资。村民对他十分敬佩,每天都自愿祝福他健康长寿、安全幸福。他认为,花多少钱也难以买到村民的这份心情,而少索取报酬就得到了这样的心情,何乐而不为呢!这些创造了突出成就的人们,都没有多挣到钱,但却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原因就是他们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的幸福,作出了显著的贡献。人们是从付出劳动和贡献的尺度给予他们崇高的评价的。

  社会主义的人生价值观不应该奉行拜金主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金钱仅仅是达到人生目的的手段,而不是人生的目的。获取金钱,也要靠正当手段,即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环境中,由于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资产阶级思想文化的冲击和侵蚀,从而助长滋生拜金主义。权钱交易与"官商"、"官倒",是"权力拜物教"与"金钱拜物教"相结合的怪胎,是全国人民深恶痛绝的丑恶现象。铲除这些丑恶现象,树立崇高的人生价值目标,还需要进行艰苦的努力甚至长期的斗争。

  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还需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吗?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各国的联系不断增强,世界日益变成一个"地球村";跨国组织很多,许多原来被视作为国家界限的东西也被打破了。于是有些学生认为,在今天还要大讲爱国主义、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不是与时代不大合拍?一个国家的人也可以到另一个国家去工作和寻求发展,这是很正当的,我们很多同学也在考托福,准备出国留学。对于他们来说,是应该做一个爱国者,还是做一个"世界公民"?

  历史表明,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包括全球化和本土化的深刻矛盾。如何使这两者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张力,始终是各民族和国家所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仍然要强调爱国主义教育,而且必须把它放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中去思考。

  一、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只有弘扬内在统一的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如果说,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走向现代化都离不开本土资源和内在动力,那么就可以说,爱国主义是各个民族或国家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最基本的本土资源和最核心的内在动力,它是实现现代性和传统、全球化和本土化的辩证统一的思想基础。之所以这样讲,是由爱国主义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优良传统、民族精神的内在联系决定的。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爱国主义在实质上表现为个人与国家或民族间的一种价值关系,表现为一定民族在对待个人利益同国家或民族整体利益之间关系上所持有的根本观念和态度。爱国主义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它才获得了全新的性质,成为一种新型的爱国主义。爱国主义作为处理个人同国家或民族利益关系的价值准则所提出的价值导向是确定的,这就是把国家或民族利益摆在首要地位,并认定个人的价值只能在为国家或民族利益而奋斗奉献的过程之中实现,只有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才能获得关于个人素质、个人能力、个人品格、个人发展完善标准等诸多涉及人的内在需求问题的合理解答和实现途径,而这一个过程也就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优良文化传统、民族精神得以形成和涵育护持的历史过程。

  民族精神,一般地说,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优良传统所蕴涵的、通过其民族的群体意识和行为而显现出来的精神风貌或精神状态。具体而言,通常指的是一个民族群体在其延续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而又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的、具有维护民族群体生存与和睦团结、推动民族群体奋进作用的价值系统。民族精神反映了一个民族独特的精神气质,其基本核心则是对待民族或国家利益的态度,所以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之间本质上是相互感通的。

  中华民族是具有悠久的爱国主义传统的伟大民族。几千年来,爱国主义始终是"动员和鼓舞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中共中央宣传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若干理论问题学习纲要》,第124页,北京,学习出版社1998年版。正是爱国主义使得维护国家的利益更容易获得人们自觉的认同,在民族或国家同个人之间更容易形成较为亲和的关系。民族或国家利益的这种价值定位对于中国传统的民族精神的定向和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以国家或民族整体利益为基础使中华民族形成了一套完整且持久的文化价值选择与整合机制。民族精神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才能够获得定型,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也是通过整合不同气质的文化而逐步形成的。从历史上看,儒、墨、道、法、释等都对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形成作出了各自不同的贡献。儒家所提倡的人际贵和精神、家族凝聚精神、公忠体国的政治伦理、由己及人的宽容襟怀;道家所强调的豁达大度的人格风范、怡情养性的生活准则、先予后取的处世态度;法家所主张的厉行法治以烛私矫奸、显现纲纪以俯查国情的治国理念;墨家的以笃行实干为生活态度、以利他均平为理想追求;以及中国佛教的佛性自有、明心见性、祛烦归静、息意去欲的思想特质等等,都共同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活性因子。而这些具有不同风格和特色的文化分支之所以能够聚合为一个有机的文化整体,正是文化价值系统自觉选择的结果。这种价值选择不是将相互矛盾的文化元素硬性地捏合在一起,而是在一定的利益基础上深层挖掘各种文化现象背后的基本精神。历史表明,在中国文化融合定型的过程中,往往正是在关于国家或民族的整体利益的价值认识上,各种文化分支表现出了共同的视野和价值评价标准,并且人们也只有在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够切实地理解它们构成弥合互补的态势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其次,对国家或民族利益的维护构成了中华民族发育、生长、壮大的动力机制。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是一个屡遭磨难的民族,可谓天灾频仍、人祸不断。但是中华民族却在艰难困苦中表现出了一种惊天地、泣鬼神的精神气质,每当国家处于危难关头,总是能够空前地团结在一起,同仇敌忾,共度难关,化险为夷,走向新的发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历史斗争中,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获得了不断超越和提升的巨大内在动力,以至于总是习惯以欧洲中心主义的立场来品评事物的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也不能不对此惊叹不已!

  再次,对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正确把握和理解又使得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具备了独特的自我审视的参照系统,即能够冲破狭隘的种族主义和民族主义的藩篱,表现出天下一家、协和万邦、与人为善的人文情怀。被称为20世纪的"世纪智者"的英国哲学家罗素在谈到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的独特性时,曾经这样说过:"到现在为止,我只找到一个答案。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耐心的民族,他用几个世纪的时间来思考别的国家花几十年思考的问题。它在本质上是不可摧毁的,而且能等得起。……如果世界上有'骄傲到不肯打仗'的民族,那么这个民族就是中国。中国人天生的态度就是宽容和友好,以礼待人并希望得到回报。假如中国人愿意的话,他们的国家将是最强大的国家。但他们希望的只是自由而不是支配。"转引自《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第448~456页,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20世纪初日本学者渡边秀方也指出,世界诸民族中大概再没有中国人那样渴望和平的了,他们几千年的历史,毕竟是渴望和平的历史。他们很少对别的民族从事侵略的战争,他们的战争往往是出于对自己文明的维护。

  由上可见,爱国主义及其所涵育护持的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乃是推动我们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时代发展的大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也正是爱国主义及其所涵育护持的民族精神才不断地激发我国各族人民努力去探寻如何把现代性和传统、全球化和本土化有机地结合起来的独特的现代化的道路和模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历史证明,一个泯灭了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民族或国家,就会失去其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现代化,更不可能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使自己的民族或国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不能将爱国主义与现代化、全球化对立起来

  跨入新的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关键阶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关于实现现代化的话题中又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而爱国主义精神与现代化的关系就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显示出了更加重要的意义。首先,中国和世界上许多民族国家都共同面临着一个重大问题,即如何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寻找到最适合本民族现代化发展的道路。其次,中国现代化的后发性使得它在当今世界的经济结构中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如何在当今的世界舞台上争取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也是对中华民族的一次严峻考验。再次,对于中华民族来说,现代化乃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之路是创新之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事业是崭新的事业,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必将引发社会深层的变革,而在这种社会大转折的关头,能否发掘中华民族的精神力量,将关系到现代化的成败。但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一些受到西化论影响的人们却陷入了一个误区,他们以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应当放弃过去的以国家和民族为本位的固有观念和文化取向,理由是今天中国现代化所面临的时代背景是经济全球化,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加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合唱中来,而民族主义情结是妨碍中国被世界所接纳的重要因素,因此,他们自觉不自觉地对当今西方发达国家所宣扬的"民族国家的时代已经过去"、"民族国家的传统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已经过时"、"民族国家的主权观念"已经成为过时的观念等,表现出盲目的亲附态度,这实际上也就是对中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不要弘扬我们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的问题所产生的一种认识上的困惑。应当从这种困惑中解脱出来。

  如前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的新的时代条件下将爱国主义精神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对立起来,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从理论上看,世界经济的发展的确生产出了许多超越国家界限的经济因素和经济理念,如商品已经成为一种超越国界的力量,资本的流动也呈现出超越国界的态势,以及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大众文化的普及等,这些都使得人们产生了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平等交往的客观要求。但是应该看到,世界经济全球化格局的产生决不是在抛弃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而是世界各国对于各民族、国家之间利益的相关性和一致性的共识,这并没有抹杀国家和民族利益之间的界限,相反地,它恰恰是出于对本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高度关注。问题的关键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各民族国家如何保持自己的民族特色,促进民族传统的代代相传,实现本国文化的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统一。所以,那种认为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发展已经成为一把解构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剃刀"的说法,是十分荒唐的。当今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并存的客观事实表明,所谓经济全球化将使民族国家的时代结束的观念的提出,不过是西方国家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狭隘利益,向全球扩张其经济势力所制造出来的一种舆论。

  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来看,将爱国主义与现代化、全球化对立起来的做法也是十分有害的。中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性国家,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曾经受到过多种敌对势力的反对、孤立和遏止,但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就,靠的就是中华民族强大的民族凝聚力,靠的就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放弃了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就等于放弃了民族的希望。特别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的情况下,西方敌对势力散布的所谓"中国威胁论"、"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甚嚣尘上,甚至对我国的内政进行野蛮干涉,妄图阻碍我国祖国统一的进程。这就充分表明,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仍然有许多艰难险阻,有许多需要应对的复杂问题。如果对这种情况怀着天真的幻想,以为现代化可以通过别人"恩赐"的方式来实现,以为可以以放弃自己民族的尊严来换得"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到头来只能把中华民族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中国将会重新沦为列强的附庸,任霸权主义者宰割。这是已经站了起来的中华民族所不能接受的!

  当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强调弘扬爱国主义的精神的极端重要性,并不等于说我们只能在国内工作才算爱国。当今,一个国家的人也可以到另一个国家去工作和寻求发展,这是很正常的,这和爱国主义并不矛盾。爱国主义是一种伦理情怀和精神境界,而不是一个狭隘空间或地域分割的概念。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由于各种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我国不少同胞远走他乡、侨居国外,以求生存和发展,他们很快地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和人民之中,为侨居国的经济、文化的发展作出了自己卓越的贡献。但这并不妨害他们始终胸怀祖国、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以各种形式支持和帮助祖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祖国的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他们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祖国人民也并没有因为他们侨居国外而视其为异己,相反地,祖国人民和广大爱国侨胞始终是休戚与共、心心相印,共同体验到血浓于水的亲情。马克思主义从来就强调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统一。既然经济全球化并不抹杀国家或民族的差异和区别,那么它所昭示就只是今天每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必须自觉地置于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来作出符合自己民族或国家的国情和根本利益的思考和抉择;每一个当代人在保持自己民族意识的同时,也必须具有全球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和做一个明智的世界公民是完全可以统一的。试想,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并存的今天,离开了民族和国家的本根,失去了爱国主义精神支柱,那么所谓全球意识或世界公民也就只能成为一种无本无源的幽灵,它只会把人引向西化论者所预设的陷阱之中而不能自拔。

  总之,中华民族在追求自己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的过程中,决不能淡化爱国主义精神。必须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为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的伟大复兴,谱写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新篇章。

  四、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概括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十六大通过的新修改的党章,也郑重加入了以德治国的内容,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就从理论和实践的新高度,再一次昭示全党和全社会必须充分认识以德治国的重要地位。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入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是全面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特别是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中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点内容之一。

  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重要的是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相互关系。自从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以来,一些同志在思想上的疑惑,主要是在如何看待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由此引申出如何看待德治和人治的关系等问题上面。一些观点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因而提倡德治就会导致削弱甚至否定法治,最终会退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去。对于这样一些疑惑问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力求释疑解惑。不然的话,就会妨碍真正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据统计,在20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9 000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7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可以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执法部门也屡屡发生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如汕头海关重大走私案、厦门海关重大走私案等,涉案人员中有不少人是海关、公安部门的中、高级领导干部。这些人违法犯罪的一个共同原因,不是由于无法可依或不懂法、不知法,而是由于在道德上被首先打开了缺口,产生了道德防线上的"管涌",导致思想道德大堤的崩溃,最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他们是明知故犯,执法犯法。前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在案发受审的过程中曾自述,他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地认识到他正在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但由于自己在道德防线上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最终一步步地被拉进了泥潭而不能自拔。类似的"自述",在不少违法犯罪的中、高级干部的所谓"悔过书"中,几乎都可以见到。

  从这些问题中,特别是从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大案要案的教训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为什么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为什么一定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律和道德始终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道德作为基础,法律的威严终究会受到挑战。因此,加强法治,必须同时加强德治,没有德治的支持,法治的效用也会受到极大的削弱。

  第一,德治不但不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削弱,而且是对法治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范也可以说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发挥的都是行为规范的功能,但各自起作用的手段不同。法律规范主要依靠国家强力机器作后盾而发挥强制的作用,道德规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的良心而发挥劝导和教化的作用。由于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强制手段来发挥效用的,同时,法律的一个重大优越性,在于它可以不顾及人们对它是否赞成的主观因素,只要人们违犯法律,都可以靠强制手段来照样发挥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但由此也同时显露了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即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禁于行为的"已然",也就是对行为后果的一种惩戒,而且,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没有漏洞或"盲区",正是因为这样,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不可能是万能的。要克服法律的这种局限性,必须充分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道德的作用主要针对行为的"将然",即靠人们的道德自律性,靠道德良心,防止越轨行为的发生。而且,道德规范的覆盖面是无所不包的,道德没有"盲区"。只要人们真心服膺道德规范,就会成为一个守德守法的合格的社会成员。一般来说,违犯法律规范,同时就意味着违反道德规范;而违反道德规范,则不一定同时违犯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可以理解为道德规范的最后防线。社会通常是把一些最基础、最重要的行为规定,用国家强力机器作后盾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化,以防止社会成员超越这道最后的防线,破坏社会的基本秩序,损害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正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这种特殊的共性与个性兼而有之的关系,使道德成为法律的伦理基础。因而加强道德建设,同时就意味着加强法律建设,强化德治的同时就意味着强化法治。在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中,在正常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辅相成的环境下,没有道德建设加强了而法制建设反而削弱了的现象,也没有德治强化了而法治反而弱化了的现象。

  第二,德治不是超越法治,而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

  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各自的特性来看,法律规范是比较确定的,具有严格的内涵,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完全可以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守法还是违法。因而,依法治国、法治,正是根据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来治国,用法律规范严格的尺度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道德规范则具有较宽泛的伸缩空间,人们对同一道德规范的认识程度会有层次上的差异。因此,很难像法律规范那样,由一个专业的部门(如法院)和专业人员(如法官)来对道德规范的涵义作权威性的准确定义,并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否遵守了道德规范。因此,以德治国,德治,更主要的是强调道德对人们的教育和感化作用,强调通过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的导向,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从而使社会成员能够正确地看待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自觉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也包括自觉地守法,做一个守德守法的好公民。德治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进程中,不会也不可能超越法治,而只会成为法治的最有效的辅佐手段,成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可以断言,如果没有德治的辅佐,没有德治作为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第三,德治不是针对法治提出的另一个新的治国方略,而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在道德上的重要补充,以使人们更加重视道德的作用,更加重视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

  可以说,提出德治和以德治国的思想,是对法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加深刻的理解,是治国理论的前进。从中外历史上的治国经验来看,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在百废待兴、社会秩序的整顿治理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往往首先采用的是刚性的法治手段,以求令行禁止、稳定大局,使重整社会秩序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样的时期,一般尚来不及对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各个方面作出细致周到的协调安排。但是,一旦社会走上了正轨,要求有大的发展和长期繁荣时,长治久安的问题便会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矛盾突出出来。德治常常正是在这样的时期受到政治家和社会大多数成员普遍关注的。只有德法并用,发挥道德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各自的特殊优势,才能够使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调整,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已经50多年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也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面对21世纪的战略机遇和严峻挑战的新形势下,社会主义中国长治久安的问题必然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面前。当前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正是应对我国长治久安问题的一种战略思考和战略举措。因此,如果认为谈法治,谈依法治国,就必须排斥德治,排斥以德治国,这样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治国方略浅层次甚至是片面的认识,是不足取的。法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只有包括德治和以德治国的内涵,才是成熟的、完整的和可行的。

  二、如何正确看待法治、德治和人治的关系?

  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的观点,实际上是简单地将历史上的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尤其是将儒家的德治简单地等同于人治。这样的立论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上的情况,甚至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情况,更不符合今天的实际。

  第一,儒家的德治思想,主要是孔子和孟子的德治思想,确有轻视法治的一面,但这并不等于孔子、孟子绝对排斥法治,更不等于所有的儒家思想家都排斥法治。

  孔子比较轻视法治,认为任用刑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结果。但即便如此,孔子也并未完全排斥刑的作用,如他讲"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表明了他对"猛"即刑的绝非一概排斥的认可态度。孟子在讲"王霸之辩"时,既推崇"王道"、德治,也认识到了"霸道"、刑罚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家中,荀子对法治的看法更加积极。他所持的基本上是"德主刑辅"的态度,主张"明德慎罚",强调"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荀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对后世儒者的影响很大,所谓儒家的治国方略是"阳儒阴法",基本上讲的就是荀子这样的思路。汉武帝时代的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向汉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得到认可,从而使儒家的德治思想和治国方略正统化和官方化。而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也主要是"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二,儒家的德治理想,是把治国安邦的希望寄托在圣人贤人身上,这既是儒家的德治归结为人治的主要表现,也是儒家意欲从道德上约束帝王国君的一种道德理想的反映。

  儒家德治理想的核心是圣人之治。孔子时代,儒家的圣人榜中有尧、舜、禹、文武、周公等,后世又加入孔子,并把孟子列为"亚圣"。魏晋以后,明确提出了"内圣外王"的主张,儒家圣人之治的主张更加学理化。

  把天下治理的希望不是寄托在制度上,而是寄托在少数几个杰出人物身上,这确实是典型的人治模式。但是,对这样的模式,需要结合历史背景进行分析,而不能简单地由此推导出德治必然等于人治的结论。

  儒家德治思想的社会历史背景,是剥削阶级的专制制度。在这种专制制度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主皇帝是至高至尊、超越一切之上的,政从君出,法由君命,皇帝就是天下根本大法的象征,天下的安危祸福也由此而系于一姓王朝的总代理人身上。孔子和其他儒家思想家看到了这种制度的治理特征,也从历史王朝的兴衰更替中,看到了君主皇帝个人的道德品质对于天下兴亡的直接关系:仁君、明君治国,如文武、周公,则兴邦;暴君、昏君治国,如夏桀、商纣,则丧邦。一人以兴邦,一人以丧邦,这种历史规律折射出来的表面现象,给予儒家极大的警示。儒家提出德治方略,列出尧、舜、禹、文武、周公作为仁君、明君的楷模,列出夏桀、商纣、秦始皇作为暴君、昏君的典型,其目的确实包含着对当政者的明喻和劝戒的用意,希望当政者以仁君、明君为榜样,为政以德,厚仁亲民,率先垂范,以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国理想。

  说到底,儒家的德治之所以成为人治,首先是由于它赖以施行的政治制度是剥削阶级的专制制度,专制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人治,是君主皇帝的一人之治。虽然中国古代有世界史上最完备最系统的刑律体系,但皇帝是绝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不受任何一条刑律的约束。正是人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决定了为统治阶级所采纳的儒家的德治,必然归结为人治的德治。孔子和其他儒家思想家不可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提出民主政治的治国方略;不可能从政治制度上认识到专制制度的危害;他们在思想感情上,仍然是统治阶级的代言人。因此,他们也只能在人治的专制制度的框架内提出自己的德治方略和道德理想。儒家的德治走向人治或者归结为人治,最根本的是社会制度的原因。

  第三,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背景下,不仅儒家的德治归结为人治,就是法家的法治也必然成为人治。一般意义上会认为法治是排斥人治而注重制度性约束的,但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方略,却仍然是与人治相结合的,而且是与暴烈的人治相结合的。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是帮助弱小的秦国变法图强,并最终由泰始皇统一中国,创立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的时期。秦始皇最欣赏的思想家是韩非,最重要的辅佐之臣是李斯,韩非和李斯均是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因而,秦始皇的治国方略正是法家的法治。可是,秦始皇施行的也是最严酷的人治,他本人是历史上最具铁腕的"暴君",秦朝因此也被后人称为"暴秦"。秦朝制定的《秦律》在当时是空前完备的,它奠定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刑律体系的基础。然而,秦始皇也是绝对凌驾于《秦律》之上的,"朕即天下",对秦始皇而言决非虚妄。秦王朝在速强之后而速灭,即所谓"二世而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没有及时地调整治国,而是一味沿用法家的严刑峻法,导致民怨沸腾,民不聊生,阶级矛盾严重激化,最后陈胜、吴广斩木为兵、揭竿而起,天下响应,弹指间不可一世的秦王朝灰飞烟灭。西汉之后儒家的德治思想能够逐渐登上历史舞台,与统治阶级反思秦朝速强速灭的历史教训有紧密关联。

  法家的法治思想在秦朝与人治相融合,根本的原因也是制度性的。在专制制度下,任何一种治国方略,都必然会深深地打上人治的烙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对而言,法家是暴烈的人治,儒家是怀柔的人治。法家的人治由于过于残酷,从而被历史所摒弃;儒家的人治由于对统治阶级多少还有一点约束和警示作用,因而成为能够适应历史发展需要的治国方略,从而被历史所接纳。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对于儒家德治与人治的关系,就应当从历史条件出发进行实事求是地辩证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将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也不宜对儒家的德治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彻底否定的态度。

  三、如何认识古今法治和德治的根本区别?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性质和内涵作了精辟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基本思想已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我们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这些表述来看,今天所强调和施行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框架内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中国古代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是有法"治"而无法"制",即不是在法制社会的框架内来施行法治,不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事,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存在着特殊的超越法律之上的人-----君王或皇帝,存在着特殊的超越法律之上的群体------统治阶级,既有"朕即天下",也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样的"法治",当然要走向暴政,也当然要排斥强调获取民心的"德治"。同时,古代专制制度下的"法治",其立法和执法,更不可能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而是以维护一姓家天下的私利为基本立场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下的法治,其出发点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民主政治形式,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天施行的德治,与古代儒家的德治的重大区别,不仅表现在今天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德治,而不是重德轻法、排斥法治的德治;不仅表现在今天的德治是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框架内施行的德治,而不是圣人之治、从而导致人治的德治。更重要的,今天的德治如同法治一样,都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真正厚仁亲善、政通人和的"民治"。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哲学理论基础是所谓的"民本"思想,孔子的"仁者爱人"、孟子的"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等观点,反映的正是这样的思想。但是,这种民为邦本思想的立足点,不是为人民谋利益,而是一种"治道"之术,即一种统治权术。荀子所说的"水亦载舟,水亦覆舟"的思想,代表了儒家对统治者与老百姓关系的一种基本看法。因此,建立在民本思想基础上的儒家的德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笼络民心的具体举措,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统治百姓。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将儒家的德治方略树为官方正统的治道之术,正是看中了儒家这一套学说对于维护统治的独特作用。攻心为上,是儒家德治的特点。因此,儒家德治的治道之术,也可以说是"心治",是治心之术。在剥削阶级社会中,这套学说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同时也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起到麻痹人心的作用,使人们盲目顺从统治阶级的压迫。一旦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到不可调和的时候,统治阶级就撕下假仁假义的面具,对百姓施以残酷的压迫。因此,儒家的德治在中国古代社会从来没有真正施行过。而今天的德治,不但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而且是人民自己治理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人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能够真正施行的仁政。因此,今天的德治不是治道之术,不是心治,不是为了笼络民心和归顺人心,而是调整社会关系所必须的手段,是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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