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考研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

2013年09月13日16:01  万学海文 微博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

上编  专业基础课

一、考试性质

  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二、考察目标

  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及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三、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考试内容结构

  刑法学 75分

  民法学 75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四、考察内容

第一部分 刑 法 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定义的类型,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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