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俊 通讯员/潘金桥 邓洪政)5岁的小隆在幼儿园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受伤,幼儿园需赔偿损失。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幼儿园学生因在园内摔伤而起诉幼儿园赔偿损失纠纷案,某幼儿园被判赔偿小隆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据了解,5岁的小隆是市区某幼儿园的学生,一天下午快放学时,他在幼儿园内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肱骨踝上骨折,不得不住院,产生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后经鉴定,小隆的损伤已构成9级伤残。小隆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遂起诉该幼儿园,要求幼儿园赔偿小隆因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
该幼儿园答辩称小隆受伤是在上厕所的时候自己不慎摔倒所致,属于意外事件,与幼儿园无关;小隆已有5岁,上厕所这样简单的事情无需园方工作人员跟随照料,对于小隆所受伤害,被告并无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小隆尚未满10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幼儿园校园范围内尚未放学时上厕所不慎摔倒受伤,被告对于原告所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在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无法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承担。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张俊 潘金桥 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