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高校青年教师。由于工作专业不对口,以及学术坏境不顺等一系列的原因,我产生了考统招研究生的念头。但基层单位领导在违约金问题上开了让人无法接受的天价,致使我无法实现考学校继续深造的愿望。我想诉诸法律,但不太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我曾咨询过相关的行政机构,好象也没有作相应的具体的规定,有的机关干脆明确地回答基层单位有权力收取违约金。我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就这一问题我想作一咨询:
A、我在高校工作,与学校以及基层单位(系)签有三方5年工作合同。按理我可以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学校缴纳一定的违约金。请问基层单位(系)有没有权力收取违约金?
B、我签的合同上并没写明违约金额,学校往年对于违约金额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我能接受得了。但基层单位所开出的违约金额我却无法接受,并且象股市行情一样,可以随意乱涨。请问在合同上没有明确违约金额的,单位是否有权力收取违约金;基层单位的乱收费的现象是否违法(当初基层领导有口头上收取较低违金的规定,但时至今日,违约金已上涨了好几倍)?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你可以提出辞职,但你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有协议约定按协议约定办,没有协议约定按当地人事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对违约金数额有异议,应当协商解决。也可找当地人事管理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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