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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研单位不盖章 受教育权该谁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1/11/19 16:23  北京青年报

  今年,在职考研的报名政策出现了一个大的变化,即报名者不再需要出具单位的同意报考介绍信,只需要拿上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就可报名。这似乎是给在职考研带来了福音。但是,不少报名者苦笑道:“这是换汤不换药,并没有实质的改变。虽然介绍信不用开了,但是报名表格仍然需要单位盖章才能最终生效。你所面临的仍然是单位的掌控。单位人事部门还是能够在考研这件事上持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由于在考研报名上单位具有绝对权力,为了获得考研的机会,往年不少在职人员不得不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式,通过各种关系寻求外单位的假证明报名,以致“用假证明报考现象愈演愈烈”。面对刚刚结束的2002年招生报名工作,福建省高招办研究生科的谭老师依然表示了同样的焦虑。她说,以往每年他们都发现有假证明报考的情况,今年由于不再需要介绍信,会不会出现“假公章”还不得而知,但如果在职人员的报名最后依然得不到单位认可,也许还会有类似的问题产生。

  那么,考研到底是否仅为个人的事?企业的干预是否是对个人受教育权的剥夺呢?

  对于现有招考规定的单位审批权,多数专家学者认为这是与过去计划经济下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过去,无论是工人、干部,还是农民,都依附于一定的集体或单位,个人被视为单位的附属,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随之也将个人能否报考研究生的权利以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单位。虽然在当时这样的做法有一定的好处,但和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显然是不合拍的。

  对目前招考规定的弊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部的王燕平老师深有感触,他说,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单位虽然对本单位的人员不予放行,但却因人情等原因给非本单位在职人员开具介绍信;招生单位的报名证件审核人员出于同情、惜才等原因,对在职人员中持假证明报名者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种做法不仅降低了国家法规的威信度,而且也助长了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此为其一。其二,这项规定还压抑了部分可造之材。有些人也许由于头脑灵活、善于取巧、社会关系众多而获得假证明从而绕过国家规定,但对于那些老老实实、无法开到假证明的人来说则是很不公平的。其三,这一规定还使招生单位处于一种有过错的境地。学校由于爱才、惜才,在实际中很难严格执行教育部现有规定。因此,不少单位谴责假证明风行的原因是招生部门不能严格把关,这样使本意善良的招生单位陷于被指责的境地。

  虽然不少人选择了假证明报考以求“曲线救国”,但也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因为单位的审批不通过而丧失了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张娟即是其一。

  张娟原是一所农学院基础教育部的英语教师,工作两年后,她选择了报考研究生继续深造,但是在她找到单位人事部门要求出具报考介绍信时,单位没有同意她报考,于是她就托人另外找了一家公司出具介绍信报了名。一番过关斩将之后,均顺利通过,眼看入学已成定局,但就在这节骨眼上,单位那里却卡了壳。单位以她私自报考和目前缺乏英语老师为由拒不将她的档案调出,报考学校在与张娟单位几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好取消了她的入学资格。

  为此,张娟非常气愤,好不容易考上,就因为单位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就剥夺了她读研究生的权利。她因而质问:“单位是否能够随便剥夺我的受教育权,它有这样的权利吗?”

  其实,这不仅是张娟个人的质问,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提出了质疑:“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个人的,受教育行为及其过程本身是个人的;它的结果也主要是个人的。要求一个人考研究生须征求单位意见,就像要求一个人结婚也得征求单位意见一样没有道理。因为无论一个人考研究生也罢、结婚也罢,都只是个人的目标。在一个完全是个人目标的事情上要求征得单位同意,其结果很明显:只能无端地增加单位对个人的约束权力,增加个人对单位的依附性。”

  单位干预是不是对个人受教育权的剥夺呢?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的申素平老师。

  申老师对此事给了一个全面的分析。她说,受教育权利是公民不容侵犯的权利,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受教育权又可以分为法定的受教育权和约定的受教育权。比如九年制义务教育即属于法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要求保护的。而约定的受教育权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老师认为,在职考研应当属于约定的受教育权。这种约定是指个人首先要履行个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是作为对考研权利的一种约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对考研的限制,这时企业再干预个人的报考,那当然就属于侵犯了个人的受教育权利。

  申老师还谈道,目前我国对受教育权保护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救济的途径。由于对教育权的侵犯不像人身权和财产权那样有比较明显的界定,这方面的规定相当模糊。因此,对于保护考研权利来说,目前也应当对单位所做的约定权利有一定的约束机制。因为一个法治社会里,多赋予单位权利,就意味着个人要多承担义务。怎样才能防止单位将这一权利扩大化,应当有司法救济的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基本的公平。

  “年轻人多数是业务骨干,单位培养他们成才不容易,因为考研随便把他们放走,会破坏单位正常的新老更替,不利于单位的工作发展,更会对其他本愿安心工作的人员产生强烈的示范作用,可以说是一种涣散剂。”这是一家企业的人事经理对在职考研的看法,这种看法也代表了众多反对考研企业的心声。

  那么,考研究竟会不会损害企业利益?如果有损害,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王燕平老师认为,如果单纯从单位角度来看,损害的问题确实存在。人走了,需要重新招聘,涉及一笔招聘费用开支,如果是重要岗位,代价也许还不止于此。但如果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看,取消单位对在职人员报考的审核权是利大于弊。目前我国发展的市场经济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人才的自由流动,这一点已经为世界潮流并为我国的经验所证实。否则,现在也不会形成留学潮,不会有所谓的高层次人才流动直通车。同时,取消单位对考研的审核也使这项本属个人的权利得到了维护,体现了市场经济下法人与自然人的平等地位。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宋东律师则认为,企业认为考研必然会给本单位的利益带来损害是不正确的。事实上,考研只是个人关于自身发展的一项规划,员工在报考的时候根本还未涉及到单位的利益,因此也不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即使是个人考上了研究生,是否一定会给企业带来损害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个人考上研究生只不过是给企业的人事方面带来了一些变动,那么这是企业自身应该做的工作,同时也是企业应该预计得到的风险。如果个人的考研结果确实使单位的某些利益蒙受损失,单位可以要求个人赔偿,甚至必要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

  宋东还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权利责任非常清楚的问题,个人拥有受教育的权利,考研报名应当完全是自由的,只有招生学校才有权根据招生条件限制某人不能报考。同时考研的结果带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也要求个人须承担其中约定的义务。企业虽不具备决定个人是否选择考研的权利,但是企业有在员工因考研给单位带来利益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这样个人和企业的权利和利益才能都得到保证。

  作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中间人,学校的态度是希望企业能够转变用人观念。“学校是希望有更多的有志青年接受高层次教育,因一张单位证明或是一个公章而被挡在高校门口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福建省高招办研究生科的谭老师对记者说。她希望,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将眼光放在长远利益上,改变用人观念,鼓励员工追求高层次的教育。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的王芳丽老师也认为,如果企业将眼光锁定在自身利益而阻挠在职人员考研未免太狭隘了。首先,现在不少现代化的企业越来越重视员工素质,不惜出巨资为员工培训。在职考研拿自己的钱进行自我培训,对企业而言应当是件好事。即使个人学成不再回到原单位,从社会整体人员素质提高这一角度而言也一样会造福每一个具体的单位。王老师强调说:“除了委培生和定向培养的学生之外,对我们招生部门而言,是在为整个社会培养人才。”

  在外企工作的许海英女士向记者说,在他们单位,一个员工如果愿意考研或是再继续进行高层次的深造,企业会表示非常欢迎的,如果你在学成之后,愿意回到企业来工作,还可能获得加薪和升职的机会。当然,如果你在考研时还有单位的合同未曾履行,企业会告诉你应当将合同履行完毕,不然,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赔偿。如果你选择不脱产的进修和培训,企业还会在工作安排上尽量为你创造便利的条件。

  从许女士的介绍中,我们看到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用人观念,相对于那种保守和封闭的人才观念而言,许女士所在的单位提供了一个开放自由的人才发展空间。

  三星数据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刘航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如果一个员工愿意自己出钱继续深造,他们非常支持,他说,这不仅是个人的权利和提高员工素质的需要,同时他认为这也是企业的责任,企业有责任让员工得到更好的发展,这是一个注重人的企业所应该有的基本素质。对于员工素质提高,刘航介绍,他们每年还有不少企业自己的培训计划,有些业务和技术培训若属于指定培训内容的,特定员工必须要参加,这样的培训还会被计入到个人的工作考核内容之中。

  北大方正在这一点上给员工提供了一个更为自由的方式,人力资源总监陈伟告诉记者,在他们北大方正,只要愿意选择考研,他们一律放行,即使合同没有到期,他们也会选择提前解除。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科学也告诉人们:在一个开放的、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社会里,一个人的发展几乎肯定要突破单位利益的范围。在个人发展与单位利益之间,确立后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和价值,就可能导致削弱和轻视前者的地位和价值。即使从国家利益的功利角度出发,孰轻孰重,也不是不需要权衡的。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目标的“基本单位”是单位,个人的活力、发展、创造性没有独立的地位;而在市场经济时代,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的活力、国家的活力的“基本单位”可能更多的是创造和发展中的个人。

  如果说现有招考规定带来了人们对受教育权的争论,那么,考研报名的资格该如何来确定呢?

  对此,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的王芳丽老师说,根据她的经验,考研资格的种种限定将会越来越宽松。比如考研年龄,她说,最初的规定是30岁以下,后来改为35岁,现在单独考试的年龄限制已经取消。还有今年国家取消了在职考研需要介绍信的限制,虽然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但毕竟大大简化了报名环节。这些都足以说明国家对考研条件限制的放松。记者问:“您觉得在职考研报名需要什么条件就可以了?”王老师回答说:“有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已经足够。”

  据悉,在发达国家,根本没有我们所谓的单位证明或是盖章,如果在职者希望入学,只需要写封信、打个电话或是发个电子邮件,学校便会寄来详细的招生目录、申请表格等有关资料,个人填好表格并按时寄出即可。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王燕平老师还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应明文规定在职人员报考时只需交验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无需所在单位的盖章。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规定,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致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单位有权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时拒绝向招生单位提供人事档案,同时须将拒绝原因书面告知招生单位。对单位决定不服的考生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就此进行协商,或请劳动仲裁部门或向法院起诉解决,招生单位不予介入。(文/本报实习记者张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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